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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号:“关于补缴新墩镇部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建议”

发表日期:2022-10-29 09:49:06 发布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索引号 620702062/2022-00185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2-10-29 09:49:06 是否有效

1、基本情况新墩镇流泉、南华等10个村的土地自2000年起先后依法被征用,为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长期有保障,根据《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甘政发〔2011〕141号)以下称“老办法”,先后为征收土地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符合参保条件的群众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老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参保人可通过一次性趸缴的办法缴清所需养老保险费用。当时,在各村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续时,尽管乡镇村社相关工作人员就政策进行了反复宣传,但部分符合参保条件的群众对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处于观望状态,最终因自身主观因素自愿选择放弃缴纳费用,导致错过了一次性趸缴购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时限。20182月14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印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8〕18号)以下称“新办法”,明文规定:不得再采取在征收土地时一次性趸缴的办法进行缴费。甘肃省人民政府2011年11月17日印发的《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1〕141号)文件同时废止。

20182月14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下发的新办法中,第四条明确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已享受政府补贴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第六条规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按涉及人数、征地次数、征地亩数提取预留,多次征地多次提取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在老办法实施过程中,该部分群众已经属于完全失地农民,具备被征地农民身份,被纳入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畴,因群众自身主观因素主动放弃缴费,现已无法按照新办法一次性趸缴参保。建议该部分群众按照现行政策,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

2、答复情况:上述答复已送达贾志勇、刘佳、贠燕琴、郭娟梅、张妮、曾国涛、王培祥、宋志强、刘战英代表,9名代表均表示满意,该建议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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