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州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征求《甘州区农村土地流转管理费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为规范全区农村土地流转管理费收取、使用和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土地流转管理费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全区实际,制定了《甘州区农村土地流转管理费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时间为2025年3月27日至2025年4月7日,截止时间4月7日18:00。
书面意见建议请邮寄至: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农林大厦312室。电子邮件方式请发送至电子邮箱:95676947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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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甘州区农村土地流转管理费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
甘州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3月27日
甘州区农村土地流转管理费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农村土地流转管理费收取、使用和管理,维护农村土地流转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流转村集体土地或接受农户委托流转农户土地向受让方收取的土地流转管理费。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农村土地流转管理费,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提供土地流转信息、组织流转交易、签订流转合同、调解流转纠纷等服务而向土地受让方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农村土地流转管理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依法依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确保管理费收取、使用和管理合法合规。(二)公平合理。管理费的收取标准应公平合理,充分考虑流转各方的利益,兼顾土地质量、区位条件、市场供需等因素。(三)自愿协商。管理费的收取和相关事宜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和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三方协商确定。(四)专款专用。管理费用应当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主要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管理费收取
第五条农村土地流转管理费的收取主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收取管理费。
第六条 农村土地流转管理费的收取对象为通过流转方式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工商企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
第七条农村土地流转管理费的收费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农村土地流转管理费按年收取,具体收取方式由土地经营权流转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土地流转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 受让方应将土地流转管理费支付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定的银行账户,确保资金收支清晰、可追溯。
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农村土地流转管理费,应当向受让方开具《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
第三章管理费使用
第十一条农村土地流转管理费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农田基本建设;
(二)农村集体公益性事业支出;
第十二条农村土地流转管理费应当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设置专门的会计科目进行独立核算,详细记录管理费的收支情况。严格执行财务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和流程,每一笔管理费支出都需经过规定的审批程序,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农村土地流转管理费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开支,不得超范围支出,不得用于发放村社干部报酬或劳务费。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管理费使用台账,详细记录管理费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并每年至少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1次,接受成员监督。
第十五条农村土地流转管理费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的监督,及时听取和反映成员对农村土地流转管理费相关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农村土地流转管理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费收支账目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管理费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重点检查管理费收取标准是否合规、使用范围是否合理、财务管理是否规范等。对于违规收取、挪用、侵占管理费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赔偿和罚款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纪委监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截留、挪用土地流转管理费的;
(二)土地流转管理费不入账、公款私存的;
(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四)超范围发放土地流转管理费;
(五)相关工作档案、台账保管不善,丢失、毁损的;
(六)阻挠、干扰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监督检查的;
(七)其他违纪违规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条款,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