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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甘州区水源热泵运行管理办法》的通 知

发表日期:2023-03-14 15:48:49 发布机构:政府办
索引号 620702001/2023-00023 发文字号 甘区政办发〔2023〕26号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政府办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3-03-14 15:48:49 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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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区政办发〔202326

甘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甘州区水源热泵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部门、单位

《甘州区水源热泵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区十九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甘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7日

甘州区水源热泵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水源热泵系统机井运行管理工作,防止地下水资源浪费和污染,确保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水源热泵系统,是指利用地下水低温热能资源,采用热泵技术进行供热或制冷的能源利用方式。

第三条  凡在甘州区行政区域内利用地下水水源热泵系统进行供热、制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水源热泵系统机井规范管理和运行监督工作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合工作,督促使用水源热泵单位整改存在问题。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五条  禁止全区范围内规划、新建、改建地下水源热泵系统。

第六条  规范整改已建成的地下水水源热泵系统,完善规划、建设、取水相关审批手续计量设施,对回水不能完全回灌的水源热泵系统,采取补打回水井、洗井或加压回灌等措施,必须做到同层等量回灌。

第七条  使用水源热泵的单位必须采取可靠回灌措施,确保水源热泵取水量按要求回灌到同一含水层与地下水接触的部件必须采用无污染耐腐蚀材料,坚决防止污染地下水资源。严禁采取渗坑、渗沟方式向河道、沟道、渠道、城市污水管道排水,避免浪费水资源和污染水环境。

第八条  水源热泵系统必须采用全封闭管道输水系统,取水只用于热交换,不得改变取水性质用途,严禁用于生活、环境、绿化等其他用途严禁将水源热泵回水井管道与市政供水、排水管道连接。

第九条  水源热泵系统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计量设施,抽水井回灌井分别安装在线计量设施实时传输区级水生态保护监控信息系统平台。

第十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对地下水质监督管理定期对水源热泵回灌水进行取样检验和登记。

第十一条  水源热泵系统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水源热泵系统应急预案,在运行中出现水质污染等异常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险情。

第十二条  水源热泵系统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运行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应当定期对热源井及热泵机组设施进行维修保养。

第十三条  水源热泵系统管理单位必须加强水源热泵用水管理,建立取用水台账。

第十四条  水务、生态环境、住建等部门加强水源热泵运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回水不能完全回灌的限期关闭。有序关停城市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地下水水源热泵系统,接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供暖。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取水工程。

(一)未经审批擅自取水;

(二)未按照取水许可规定的条件取水;

(三)回灌措施不当回灌不畅造成水资源浪费或回水水质达不到排放标准的;

(四)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未安装水源热泵计量设施的用水单位,依照《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十七条  用水户擅自停止使用计量设施取水的,依据水利部《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将水源热泵回水直接排入城区污水管网,危及城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安全的,由区住建局依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不接受水源热泵系统机井监督管理,拒绝、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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