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州区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
索引号 | 620702054/2020-00963 | 发文字号 | 号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城管执法局 | |
公开形式 | 责任部门 | ||
生成日期 | 2020-12-31 09:38:45 | 是否有效 |
甘州区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
第1部分:市政公用设施
本部分规定了甘州区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中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含地下人行通道)、停车、供水、照明、排水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城市精细化管理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对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精细化管理。
2术语和定义
2.1市政公用设施:由政府、法人等出资建造的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公共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停车、照明、供水、燃气、消防、民防、防汛、电力电信等设施及附属设施。
2.2三乱:城市治理中的“乱涂写、乱张贴、乱刻画”现象。
3城市道路
3.1基本要求
3.1.1车行道(含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
3.1.1.1道路纵线直顺,纵横坡适当,路面平整无碎裂、无沉陷坑槽、无拥包、无突起高差等病害,道路结构满足行车承载要求。
3.1.1.2主干道完好率≥99%,次干道完好率≥98%,支路、街巷完好率≥95%。
3.1.1.3车行道技术要求包括:
a)主次干道面层平整度≤5mm(用3米直尺测量);
b)支路、街巷面层平整度≤5mm(用3米直尺测量)。
3.1.2人行道
3.1.2.1人行道路表面平整,横坡适当,无松动、无沉陷坑槽、无缺损、无突起高差等现象,人行道完好率≥98%,平整度≤5mm(用3米直尺测量)。
3.1.2.2道板与牙沿顶面平整,无积水现象。道板与牙沿应平整稳定。道板间灌缝饱满,不应有翘动现象。
3.1.2.3牙沿外边线直顺,无缺角、掉面现象,勾缝严密、整洁坚实,与雨水井衔接处应安砌牢固、位置准确;路沿不应阻水。
3.1.2.4树池应形状规则统一,边线直顺。
3.1.2.5盲道管理规范,盲道上无障碍物,无障碍通道接坡平顺。
3.1.3井盖
应采用统一规范的标准井框盖,井框下宜设置钢筋混凝土井圈;井框、井盖完整无损,配套严密, 安装平稳,无响声,井周围路面无下沉现象,井框高差≤5mm。
3.2城市家具类公共设施
3.2.1公交车站、候车亭、值班亭、公用电话亭、书报亭、阅报栏、邮政信箱、分类果皮箱、消防栓等公用设施应规范设置,外形、色彩应设计新颖、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保持完好、整洁,无“三乱”现象。
3.2.2城市雕塑、街景小品、休闲设施等应根据区域特点,因地制宜,富有艺术性,并保持功能正常、完好。
3.3道路红线外侧与沿线建筑的衔接
3.3.1道路与沿线建筑物的衔接应顺直、流畅、美观,人行道的色彩应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3.3.2在交叉口衔接处,低等级道路的人行道材料应服从高等级道路的人行道材料。
3.3.3除绿化外人行道应到边到角,建筑踏步不允许侵占道路红线范围。
3.4维护要求
3.4.1道路维护块的形状应规则、美观、面平、线直、角方,顺车流方向。
3.4.2各类杆柱、箱、柜、检查井、公共信息标志牌等设施保持完好,无破损、无锈蚀、无污渍、无灰尘,无“三乱”现象。
3.4.3区域内的所有平面、立面及公共设施上的“三乱”清除不应破坏材质原貌,不留痕迹,及时清理地面遗留物,不污染、破坏周边的环境、不伤害或危害周边动植物。
3.4.4城市道路挖掘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市政公用设施维护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监督施工单位进行修复。
3.4.5维护作业场所应围挡规范、安全标志醒目。
3.4.6养护应做到文明施工,工完、料尽、场地清。
3.4.7城市家具类公共设施应干净整洁,无“三乱”现象。
3.4.8各类附属设施规范有序。
4桥梁
4.1基本要求
4.1.1 Ⅰ类养护城市桥梁完好状态应达到合格级,Ⅱ类~Ⅴ类城市桥梁完好状态应为良好以上,各类附属设施管理规范有序。
4.1.2桥面铺装坚实、平整,沥青混凝土不应有松散、坑槽现象。伸缩缝安装牢固、直顺,与保护带接顺,伸缩有效。
4.1.3桥头平顺无跳车;桥面排水设施完好、通畅。
4.1.4人行道平整稳固、无翘动,防撞墩、隔音屏、栏杆安装牢固、线条直顺,无歪斜扭曲缺失。
4.1.5限高、限载等标志醒目、完好;各部位接缝平直,无错台。锥坡侧墙护坡线形直顺、平整,无明显变形;砌筑表面平顺,无凹凸、下沉。
4.1.6过桥管线无乱扯挂、乱安装现象,确保桥梁结构的安全和耐久性。
4.2维护要求
桥梁所有设施保持完好,无破损、无锈蚀、无污渍、无“三乱”现象。
5地下通道
5.1基本要求
5.1.1通道结构设施完好,路面平整,排水设施通畅,洞口减光设施有效、照明设施完好。通风、监控、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各类标志、标线齐全完好。
5.1.2通道内铺砌和装饰应完整、清洁和美观,装饰物应完好、牢固。墙体、顶板表面无腐蚀、剥落。
5.1.3通道内机电设备应安全、可靠、有效。
5.2维护要求
5.2.1通道口及通道内应保持干燥、整洁、通风良好,不应有积水、积冰、积雪。人行通道口和梯道、坡道、扶手应完好、牢固,防滑条应完整、有效,坡道应平顺防滑。
5.2.2通道内无积尘、无积水、无污渍、无“三乱”现象。
6停车设施
6.1基本要求
6.1.1公共停车场停车泊位的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有效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引导车主规范停车、提高停车场使用效能。
6.1.2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应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使用性质或者使用范围。
6.1.3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价格核定等手续。
6.1.4专用停车场如需经营,应向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6.2维护要求
6.2.1有专人管理,工作人员佩戴证件。机动车、非机动车划定不同区域停放。
6.2.2停放场地硬化或硬化铺装平整、防滑,无破损。
6.2.3场地围墙、围挡、护栏等设施完好、整洁、清新,无破损、无锈漆、无污渍、无灰尘。
6.2.4停车标志、标线、安全警示牌醒目清晰,无破损。
6.2.5场内无乱堆放物品,无乱扯乱挂,无影响停车安全的经营活动。
6.2.6场内干净卫生,无烟头纸屑等白色垃圾,无建筑渣土,墙面无乱涂乱画,无蜘蛛网,地面无积水,无灰尘。
6.2.7车辆停放整齐、进出有序。
6.2.8场内无吸烟、使用明火等行为。
6.2.9管理亭外体干净整洁、无破损、无污渍,周边无杂物堆放。
6.2.10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车辆不应进入停车场。
6.2.11停车场应有设施维护、安全停车、市容卫生、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
7供水设施
7.1基本要求
供水企业应根据供水主管部门确定的保护范围和保护要求,对供水主干管道及其相关设施设立明显保护标志。在保护范围内,不应擅自建造建(构)筑物、埋设线杆,禁止从事挖坑取土、种植树木等危害供水主干管道及其相关设施的活动。
7.2维护要求
7.2.1供水企业应对取水设施、泵站、净水厂、贮水、加压设施、输(配)水管道、阀门等供水设施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正常运行,减少漏损。
7.2.2供水企业应建立供水管线巡查制度,对输(配)水管线、公共用水站、消防栓、闸门等设施定期巡查。
7.2.3供水企业应根据供水管道材质和使用情况,对陈旧、破损的供水管道制定更新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7.2.4供水露天设施应整洁无破损,无污渍,无锈蚀、无“三乱”现象。
7.2.5供水管道爆管抢修同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减少爆管水对周边环境造成的损害。
8排水设施
8.1基本要求
8.1.1不应将污水直接排入自然环境。排水管管径应满足GB50014-2006(2016年版)中规定的排水功能要求。
8.1.2雨水井应在路段的相对低点,并与路沿衔接平顺。交叉口应设双室雨水井或三室雨水井。
8.2维护要求
8.2.1管道畅通,无污水跑冒现象,管渠积泥深度应小于管内径或渠净高度的1/5。雨水口和检查井有沉泥漕的最大积泥深度为管底以下50mm;雨水口和检查井无沉泥漕的最大积泥深度为雨水口管底以上50mm;检查井与管道积泥深度相同。
8.2.2闸(阀)门整洁、完好,启闭灵活,水泵运行正常。排水泵站设备保持完好,运行稳定。
8.2.3下水道、井盖板破损缺失,应有安全警示或现场提示,24小时内补装、更换到位。排水设施发生堵塞、漫溢,应在接到报告24小时内疏通和抢修。
8.2.4应有清掏、维修、更换、补缺记录。
9照明设施
9.1基本要求
9.1.1城市主要道路、街巷应设置路灯照明装置,景观灯光设施应按城市规划设置,与城市景观协调。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设施无损坏、断亮,功能照明装灯率≥99%,亮灯率≥99%,设施完好率≥97%。
9.1.2灯具安装牢固可靠,控制箱有明显的安全标志,接地装置及各类门锁完好,同一条道路的路灯灯杆、灯具、光源、安装要统一、整齐、协调。路灯检查井应用统一标准的井框盖,且注有标识,井盖与路面衔接平整。
9.1.3城市照明应符合生态保护、环境保护的要求,避免形成光污染。
9.1.4城市照明应节约能源,采用高效、节能、美观的照明灯具及光源。灯杆、灯具、配电柜等照明设备和器材应定期维护,并保持整洁、完好,确保正常运行。
9.2维护要求
9.2.1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不应存在安全隐患。
9.2.2路灯灯杆、灯具、控制箱、检查井等设施应保持清洁,无锈蚀、无积尘、无污渍、无“三乱” 现象。
10燃气设施
10.1基本要求
10.1.1燃气场站(液化气供应站、加气站)、管道等燃气设施易燃易爆,应设置禁火标志。燃气经营企业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应损坏燃气设施,街道、社会组织、物业均有协助管理的责任。
10.1.2液化气供应站应公示营业执照、燃气供应许可证、营业时间、价格、安全防火制度、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岗位职责、服务公开等制度;须统一配置检测合格的复检秤、配置试漏工具;站点内清洁、整齐、钢瓶表面无污渍,空、实瓶分开码放整齐,不超量储存。
10.1.3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区应设置警示标志,保护区范围内不应有影响安全的行为。
10.2维护要求
10.2.1燃气经营企业应建立管线巡查制度,开展日常巡查和定期维护,做好巡查和维护记录,确保辖区内无燃气安全隐患。
10.2.2燃气企业的工作场所门前,地面、墙面、门窗、桌面应保持整洁、清洁、无尘;所有资料张贴或悬挂应整齐、位置适当,无破损;卫生设施、消防设施、绿化设施、办公用品摆放整齐有序,并保证其正常运转;工作区域出入口保持畅通。
10.2.3燃气露天设施整洁无破损,无污渍,无锈蚀,无“三乱”现象。
11消防设施
11.1消防单位门前应确保消防车辆通行无阻,周边应干净整洁。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路面设施完好。
11.2消防栓应定期维修保养,完好无缺损,无污渍、无锈蚀、无“三乱”现象。
12人防设施
人防设施应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和防护能力,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安排专人维护管理;
b)每年定期对设施的主体结构、设备进行自查;
c)建立维护保养记录;
d)落实防火、防汛责任,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e)人防设施应设置引导指示牌;
f)人防及附属设施应完好无缺损,无污渍、无锈蚀、无杂物堆放、无“三乱”现象。
13防汛设施
13.1防汛设施应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安全运行。
13.2防汛设施应设立警示标志,保护区范围内无违法搭建、无影响安全的行为。防汛设施应完好无破损,无“三乱”现象。
14电力电信设施
14.1电力、有线电视、电信通信等架空设置的缆线应根据道路规划,结合周边商户分布情况,合理设置, 保持规范、有序,不得乱拉乱设,并应结合城市道路改建逐步改造入地。
14.2入室入地的线路应有病媒生物防治设施。临街无废弃电杆、电箱及管线。
14.3电力电信设施应安全可靠、终端设备可正常使用,设施完好无破损,外观干净整洁、无“三乱”现象;电力电信设施周围应无易燃、易爆物品、无乱堆乱放现象、无强电磁干扰(大型雷达站、发射电台、变电站)等设备设施,保持干净整洁。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甘州区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中容貌秩序、环境卫生的城市精细化管理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对市容环卫的精细化管理。
2容貌秩序
2.1道路街巷容貌
2.1.1道路无流动摊贩占道兜售物品、无马路市场,无拆字算命,无卖唱、乞讨、游艺、演艺等行为。
2.1.2各类车辆按规定有序停放,不得占用盲道、阻碍通行。
2.1.3主要道路的人行道上设置盲道,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占用盲道;设立公共自行车停放点不应阻断人行通道。
2.1.4道路两侧无乱扯乱挂、无晾晒衣物、无杂物堆放。
2.1.5临街店面、大门、橱窗定期擦洗一次,保持干净整洁。无乱贴宣传广告,无乱涂写、乱刻画现象。
2.1.6道路两侧挡(池)墙、台阶、踏步、地面无“三乱”现象。
2.1.7临街店面无倚门出摊、无店外加工经营、无店外洗车。
2.1.8便民服务摊点设置应经有关部门批准。
2.1.9从事食品加工销售的摊点,应有防蝇设施。
2.1.10便民疏导点设置,做到统一规划,规范管理,经营有序。保持环境整洁,无杂物堆放,无外溢污水,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2.1.11无擅自开展商业促销、福利募捐、义诊义卖、咨询宣传等活动。
2.1.12占道维修、挖掘道路应设置硬质围挡,围挡一般不低于1.8m,围挡立面保持干净整洁。
2.1.13单位门前铺设的地毯、塑料防水垫等应完好无破损,保持干净整洁。
2.1.14主干道和景观道路临街不应设置废品收购站(点)。
2.1.15在城区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
2.1.16无弃置、无报废车辆。
2.1.17道路附属公共设施保持完好,无破损、无锈蚀、无污渍、无灰尘,无“三乱”现象。
2.2交通秩序
2.2.1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应各行其道,无闯红灯、翻越隔离设施、违法占用公交专用车道和禁区内鸣笛行为。
2.2.2交叉路口无严重阻塞,交通繁忙的路口有人员疏导管理。
2.2.3各种车辆无乱停乱放现象。
2.2.4非机动车在路上行驶无滞留影响交通现象。
2.2.5各种车辆载物无超长、超宽、超高现象。
2.2.6交通信息栏(牌)设置科学,定期维护,每周擦洗不少于一次,保持外观整洁清晰。
2.2.7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应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保持清晰、醒目、完好。
2.2.8中小学、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应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2.2.9在道路上养护行道树,维护、架设各类管线应避开交通高峰时段进行,并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2.2.10公共汽车、出租车按规定临时停靠上下客期间,不应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
2.2.11拖拉机、农用机动车禁止在城区道路上行驶(按规定时间运送农副产品的除外)。
2.2.12乘坐二轮、三轮摩托车无侧坐、反向坐、站立行为。
2.2.13机动车车顶无行李架的不准载物,车体外部无悬挂、捆绑物品。
2.2.14无向车外抛物行为。
2.2.15在道路两侧,无擅自开辟连接通道行为。
2.2.16车辆发生故障、交通事故或违停影响交通的,应在第一时间及时处置。
2.3建(构)筑物
2.3.1建(构)筑物保持墙体(外形)完好、整洁,保持设计建造时的形态和色彩,无明显污迹,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无乱拖挂、无“三乱”现象。不洁、破残、斑驳的墙体外立面应及时整修。无废弃附着物。
2.3.2无违法建(构)筑物,无破墙开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行为。
2.3.3建(构)筑物不应违章搭建附属设施。统一规范设置封闭阳台、安装防盗窗(门)等设施,安装的防盗窗(门)应与建(构)筑物外墙齐平。
2.3.4建(构)筑物顶部、阳台、窗户、雨篷等处无乱堆放(挂)杂物。
2.3.5附着在建(构)筑物墙(立)面上的各类管线设置整齐、美观,无乱拉乱挂现象。
2.3.6建(构)筑物外墙和其他外部设施应定期清洗,外墙面砖、装饰板、玻璃幕墙清洗每年不少于1次,石料幕墙每3年至少清洗1次,建筑外墙涂料应每3-5年粉刷1次(文物保护建筑物除外),涂料颜色应与原建筑外墙颜色相近或与周边环境协调。局部出现污染的,应及时清洗或粉刷。
2.3.7临街建筑物不应设置遮阳(雨)篷。
2.3.8临街建筑物外墙空调室外机安装应牢固、安全,并应设置挡板遮挡,保持外观整洁。空调冷凝水应接入排水管道,隐蔽设置,不应随意排放。
2.3.9不应将油烟口、污水井口、炉口等排污口面向街道。
2.3.10道路两侧的用地分界应设置透景围墙、绿篱、栅栏等,绿篱、栅栏的高度不宜超过1.6m。不适宜建透景围墙的路段(单位),应将现有实体墙进行设计和修缮,形成特色文化墙,并保持墙体整洁无污染。
2.3.11人行天桥桥体、桥栏及挡墙整洁无破损、无垃圾灰尘、无乱设广告,无“三乱”行为。
2.3.12道路两侧的挡墙、池墙、台阶、硬化路面等设施完好,无破损,无残垣断壁。
2.3.13安装在建(构)筑物上的各类灯饰、灯具等设施功能完好、无破损,灯具及立柱无积尘、无脱漆、无污渍。
2.4户外广告
2.4.1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不应设置大型立柱式广告设施,不设置跨街广告设施(包括天桥),不设置立杆式广告设施,不设置楼顶广告设施,不设置楼(屋)体广告设施。
2.4.2设置在公交站牌、阅报栏、电话亭等公共设施上的广告,应在广告位内设置。
2.4.3除公共汽电车外,其他车辆不应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公交车辆头部不应设置广告位,不应全部遮盖车身颜色,广告色彩应与车体颜色协调。出租车车身不应设置广告位。
2.4.4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设置空飘、彩旗和过街横幅,原则上不设置气模、布幕布标式户外广告。
2.4.5禁设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2.4.6现有存量广告设施应保持完好无破损,牌面清新整洁。
2.5门头牌匾
2.5.1设置门头牌匾的位置、形式、尺寸、色彩、图案等应与所依附的载体以及周边环境协调,不应影响、破坏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和街景特征。不应利用建筑物屋顶、消防登高面设置门头牌匾。
2.5.2门头牌匾内容仅限于设置工商注册登记的名称、字号和标识,不应含有推介产品或者服务的内容,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内容。门头牌匾不应遮挡建筑物玻璃幕墙和窗户,不应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和消防安全。
2.5.3建筑物一层采取外框支架方式设置门头牌匾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不应重叠设置;
b)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
c)厚度一般不应超过60cm,长度不应超过房屋权属登记证列明的长度。
2.5.4建筑物二层及以上不应采取外框支架方式设置门头牌匾。
2.5.5门头牌匾版面和造型应与建(构)筑物风格、自身店(门)面装修和设计相协调,色彩搭配合理,字体规范完整。
2.5.6门头牌匾应按照一店一牌的原则设置。大型商场可以在不同沿街外立面设置;位于沿街转角处、两侧均开设店(门)面且属于同一设置人的,可在两侧店(门)面分别设置。
2.5.7门头牌匾按照规定配置夜间光源的,应采用内置灯、背景灯、LED灯等灯饰控制亮度,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
2.5.8门头牌匾应采用坚固耐用、不易褪色的材料,设计和安装应符合国家建(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风、抗震、防火、电气安全要求。
2.5.9门头牌匾的使用人是维护、管理的责任人。使用人应加强日常检查、维护,保持其整洁、完好、安全、美观。
2.6景观照明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维护单位应加强日常维护和安全运行管理,保持设施完整、功能良好和容貌整洁,保障安全运行和使用;对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陈旧、设施损坏的,应及时修复、清洗、更换。
2.7河道、湖泊
2.7.1岸坡堤防
2.7.1.1河道堤坡坚实、整洁,河道各类附属设施完好。
2.7.1.2无违法搭建建(构)筑物。
2.7.1.3无随意取土、开荒种植(被划为基本农田除外),无违法砍伐树木。
2.7.1.4无乱倒渣土、石料、矿渣、工业废料,无弃置船只等弃置物。
2.7.1.5防洪通道、交通道路无乱堆放施工材料、无占道经营。
2.7.1.6堤、坡、闸、涵、墙、槽、渠、桥、栈道等水利工程设施及所有附属设施,设备功能完好,无损毁,保持整洁,无“三乱”现象、无污渍积尘。
2.7.1.7近岸不应设置厕所以及有污染性的工商业项目。
2.7.1.8临时性管理用房(包括林区、养殖区域)应经规划许可后设置。
2.7.1.9无乱设广告设施。
2.7.1.10各类公示牌、指示牌、标志牌、路名牌等经核准后规范设置,定期维护,无破损、无“三乱” 现象、无污渍积尘。
2.7.1.11定期进行病媒生物防制,做好岸坡、水体的鼠、蚊、蝇消杀。
2.7.1.12绿化有专人管理。植被、生态屏障、生态廊道无人为破坏,无大面积病虫害发生,遇自然灾害后及时修复。
2.7.2水面
2.7.2.1水面无垃圾等漂浮物。
2.7.2.2无在水面上擅自设置营业性场所及设施现象。
2.7.2.3建立河道水面漂浮物打捞应急机制。
3环境卫生
3.1道路清扫保洁
3.1.1基本要求
道路清扫保洁应满足“十无十净、一降低、本色化”。
注:“十无”指无果皮烟头纸屑、白色垃圾;无杂物堆(散)放;无枯枝落叶;无砖石瓦片;无沙泥土积尘;无痰迹污渍;无人畜粪便;雨后无积水;无杂草青苔;无污水污染。
“十净”指路面干净、路牙侧石干净、挡(池)墙隔离桩干净、排水口窨井盖沟槽干净、人行道外侧场地干净、台阶踏步干净、墙角干净、绿地树穴干净、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干净、垃圾桶、果壳箱、坐凳底及周边干净。 “一降低”指降低道路扬尘。
“本色化”指快车道、慢车道、人行道及外侧硬铺装场地保持本色无污染。
3.1.2管理要求
3.1.2.1洗扫(含清扫):一、二级道路2次/日,三、四级道路1次/日;洒水:夏秋季一、二级道路3次/日,三、四级道路2次/日;冬春季一、二级道路2次/日,三、四级道路1次/日(结冰天气除外)。
3.1.2.2提高城区主干道机扫率,主城区主干道机扫率≥95%,郊区主干道机扫率≥87%。
3.1.2.3慢车道、人行道和街巷路面实行人工普扫,一、二、三级、繁华街巷每日至少普扫2次。清扫保洁人员配备标准:一级道路4200㎡/人,二级道路5000㎡/人,三级道路6000㎡/人,四级道路7000㎡/人,繁华街巷4000㎡/人,普通街巷6000㎡/人,商业圈3000㎡/人,餐饮街、便民市场周边2000㎡/人。
3.1.2.4道路路面污染物控制应达到表1的标准,街巷路面污染物控制应达到表2的标准。其中,对落叶的考核限于大面积落叶季节。
表1道路路面污染物控制标准
保洁等级 | 点状污染 (处/500m2) | 块状污染 (处/500m2) | 条状污染 (处/500m2) | 落叶 (堆/500m2) | 污水 (m2/500m2) | 车行道本色 呈现率(%) | 人行道本色 呈现率(%) |
一级 | ≤4 | 无 | 无 | ≤4 | 无 | ≥98 | ≥90 |
二级 | ≤6 | 无 | 无 | ≤6 | 无 | ≥95 | ≥85 |
三级 | ≤8 | ≤1 | 无 | ≤8 | ≤0.5 | ≥90 | ≥80 |
四级 | ≤10 | ≤2 | 无 | ≤10 | ≤1 | ≥85 | ≥75 |
注:人行道以50m长度为单元,污染物参照路面污染物标准。 |
表2街巷路面污染物控制标准
保洁等级 | 点状污染 (处/500m2) | 块状污染 (处/500m2) | 条状污染 (处/500m2) | 落叶 (堆/500m2) | 污水 (m2/500m2) | 人行道本色 呈现率(%) |
繁华街巷 | ≤6 | 无 | 无 | ≤6 | 无 | ≥85 |
普通街巷 | ≤10 | ≤2 | 无 | ≤10 | ≤1 | ≥75 |
3.2公共厕所
3.2.1基本要求
3.2.1.1公共厕所应设置公厕导向指示牌、公厕导向牌、公厕管理类标识牌等,内容包括公厕名称、管理制度、责任单位、管理人员资料等。
3.2.1.2地面硬化铺装完好无破损,无污渍、无烟头纸屑、无积水,有防滑防水垫。
3.2.1.3厕位相间有挡墙隔板,便槽、垃圾桶等设施整洁、完好无破损,便槽内无蛆鼠、无粪便污物,洁净见底。
3.2.1.4公共厕所内照明、洗手台、烘手器、挂衣钩、冲水设备等设施完好无破损,无污渍、无积尘,洗手液、手纸配置充足。
3.2.1.5公共厕所排泄污水应接入城市污水管网,化粪池应密封良好,并定期清洗,做到无渗漏、无外溢、无臭味。
3.2.2管理要求
3.2.2.1公共厕所实行全天24小时开放,保洁时间为6:00-22:00,值班看守时间为22:00-次日6:00;保洁员统一服装、统一佩证上岗;卫生保洁应随时查看、随污随清,确保无粪尿痰迹、无蚊虫鼠害、无积水积灰、无明显异味、无垃圾杂物、无堵塞漫溢、无乱贴乱画、无乱拉乱挂;每日喷洒消毒药水,通风换气,确保公厕内部空气质量达标。
3.2.2.2公共厕所外墙体完好无破损、无污渍、无“三乱”现象,屋顶、周边无杂物堆放,无乱扯乱挂,无晾晒工具、衣物等,通道完好无积水;外部应设置灭鼠毒饵宅,定期投放灭鼠毒饵。
3.2.2.3内墙面、挡墙隔板、门窗及玻璃、镜面、护栏、天花板光洁无破损、无污渍、无灰尘、无蛛网、无“三乱”现象;内部采光、通风良好,无异味、无蚊蝇。内置艺术园林小品、装饰画匾整洁美观,男女标志牌、无障碍标志醒目无破损。
3.2.2.4管理用房(工具间)物品摆放整齐、有序,无杂物堆放。管理工具、用品一律存放在管理间、工具间、隐蔽区域,无工具房的可在公厕内部设置美观且防锈蚀的拖把架等晾挂拖把及用具。
3.3生活垃圾收集与中转
3.3.1生活垃圾收集
3.3.1.1垃圾收集容器应定位设置,摆放整齐。设置点及周边应整洁,无散落、存留垃圾和污水。
3.3.1.2垃圾收集容器应无残缺、破损,封闭性好,外体干净。
3.3.1.3特种垃圾的收集,应用设有明显标志、可防止污染扩散的密封容器。
3.3.1.4蝇、蚊孳生季节,垃圾收集站(点),应定时喷洒消毒、灭蚊蝇药物。外环境应设置灭鼠毒饵宅,定期投放灭鼠毒饵。
3.3.1.5楼房垃圾管道的底层垃圾间应整洁,无散落垃圾和积留污水、无恶臭、无蚊蝇。
3.3.1.6居民应按有关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定时投入收集容器内或放置于指定的收集点。
3.3.1.7企、事业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定时投入收集容器内,不应裸露堆放。
3.3.1.8居民小区的生活垃圾应每日清除,无堆积;单位的生活垃圾应按时清除,无积压,不腐烂发臭;废旧家具、家用电器等较大垃圾应按指定地点存放,定期清除。
3.3.1.9收集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清理场地,将可移动式垃圾收集容器复位,车走地净。垃圾应直接送至指定的中转站或处置场。
3.3.1.10地面(含天桥、地道)清扫的垃圾应及时收集和运输,不遗漏,不堆放在路边。
3.3.2生活垃圾中转
3.3.2.1中转站应有防尘、防污染扩散等设施。
3.3.2.2中转站内外场地应整洁,无撒落垃圾和堆积杂物,无积留污水,无恶臭。
3.3.2.3室内通风应良好,墙壁、窗户应无积尘、蛛网。
3.3.2.4进入站内的垃圾应日转运,有贮存设施的,应加盖封闭,定时转运。
3.3.2.5站内垃圾装运容器应整洁,无积垢,无吊挂垃圾。
3.3.2.6蚊蝇孳生季节,应每天喷药灭蚊蝇。设置灭鼠毒饵宅,定期投放灭鼠毒饵。
3.3.2.7装卸垃圾应有降尘措施,地面应无散落垃圾和污水。
3.3.2.8中转站应有专人管理,工具、物品放置应有序整洁。
3.3.2.9运输垃圾车辆车体外部无污物、灰垢,标志应清晰。
3.3.2.10运输垃圾车辆应密闭,在运输过程中无垃圾扬、洒、拖挂和污水滴漏。
3.3.2.11垃圾装运量应以运输垃圾车辆的额定荷载和有效容积为限,不应超重、超高运输。
3.3.2.12装卸垃圾应符合作业要求,不应乱倒、乱卸、乱抛垃圾。
3.3.2.13运输作业结束,应将车辆清洗干净。清洗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3.4建筑垃圾处置
居民产生的建筑垃圾实行袋装,存放于指定临时堆放点,按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清运。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甘州区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中行道树、乔木、花灌木、绿篱、球类、色块等园林绿化的城市精细化管理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对园林绿化的精细化管理。
2基本规定
城市园林绿化维护管理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规定:
a)绿化养护技术措施完善,管理得当,植物配置科学合理;
b)园林绿化应按照城市治理单元的绿化规划设置;
c)不得随意砍伐、移植城市治理单元内的绿化植物;
d)保持植物生长丰富的层次,根据季节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补植;
e)绿化带内应整洁协调、无枯枝烂叶。
3行道树
3.1树木长势茂盛,规格整齐,树干挺直,定干高度一致,树冠丰满。
3.2无枯枝、交叉枝、过密枝、并生枝、病虫枝,主干上无萌蘖枝。
3.3无影响交通、架空线路、路灯、建筑、行人安全的树枝。
3.4枝条修剪截面应平整,不留短桩。截面直径≥6cm的伤口应涂防腐剂。
3.5无明显病虫危害迹象,树干无未处理的腐洞。
3.6树体无钉挂物、悬挂物。
3.7树穴设施完好,无黄土裸露,无杂草、杂物。
3.8树穴种植土高度应低于树穴边缘5cm。
3.9无死株、缺株、严重倾斜株。无法修整复壮的树木应及时申报更换。
3.10新栽、补栽的树木和易受害倒伏的树木应设立扶木支撑,且扎缚规范有效。符合拆除条件的应及时拆除。
3.11每年11月,树干应刷白一次,刷白高度1.2m。
3.12主干道行道树建立一路一档,有动态养护记录,历史资料齐全。
4乔木
4.1树木长势茂盛,树冠完整丰满,主侧枝分布匀称。
4.2无枯枝、伤残枝、交叉枝、过密枝、徒长枝、并生枝,主干上无萌蘖枝。
4.3无影响交通、架空线路、路灯、建筑、行人安全的树枝。
4.4枝条修剪截面应平整,不留短桩。截面直径≥6cm的伤口应涂防腐剂。
4.5观花树木按时茂盛开花,观果树木正常结果。
4.6无明显病虫危害迹象,树干无未处理的腐洞。
4.7树体无钉挂物、悬挂物。
4.8树穴内无杂草、杂物,黄土不裸露。
4.9落叶乔木每年11月,树干应刷白,刷白高度1.2m。
5花灌木
5.1植株生长旺盛,枝叶健壮,分布均匀,造型美观。
5.2无枯枝残叶,树枝分布均匀,疏密度合宜,整形修剪与周围环境协调。
5.3无明显病虫危害迹象。
5.4观花植物按时茂盛开花,观果植物正常结果。
5.5植株下无杂草、杂物。
5.6枝叶上无钉挂物和晾晒物。
5.7每年在休眠期施有机肥(基肥)一次;花前花后各施追肥一次。
6绿篱、球类、色块
6.1绿篱高度不应影响交通安全。
6.2枝条茂密,生长健壮。
6.3修剪成型,层次分明,面平边齐,线条流畅,曲线处弧度圆润丰满。
6.4观花植物按时茂盛开花,观果植物正常结果。
6.5无死株、缺株、断档现象。
6.6无枯枝、断枝、枯叶,无脱脚现象。
6.7无明显病虫危害迹象。
6.8基部无杂草、杂物等。
6.9枝叶表面及球面、篱面无悬挂物、晾晒物、无积尘。
6.10种植土外沿低于砌块5cm。
6.11与草坪交界处切边整齐,宽度≤15cm。
7草坪
7.1草坪生长健壮,覆盖率≥98%,生长期无枯黄现象。
7.2草坪内无低洼积水处,无明显裸露地。
7.3推剪平整,冷季型草高≤7cm,暖季型草高≤5cm;修剪后剪口无撕裂现象。
7.4草坪外边缘及树坛、花坛、花境、片植篱边缘切边清晰整齐,宽度≤15cm。
7.5草坪基本无病虫危害状,病虫受害率控制在≤5%。
7.6草坪上无修剪残留草屑、杂物,无乱停乱放现象。
7.7草坪杂草率≤5%。
7.8秋冬季草坪交播宜安排在9月中下旬至10月下旬,以地温22℃~25℃左右为宜。
8地被植物
8.1植物生长茂盛,观花植物按时茂盛开花,观果植物正常结果。
8.2片植地被密度适宜,分布均匀,规格整齐,覆盖率≥95%。
8.3无残花、枯叶、死株、缺株,基本无病虫危害现象。
8.4无杂草、杂物。
8.5与草坪交界处切边清晰整齐,宽度≤15cm。
9花坛和自然式花群(草本)
9.1按设计要求有全年用花计划,保持全年四季有花,无黄土裸露现象。
9.2同一品种花卉,规格一致,花期整齐,图案美观,整体景观效果好。
9.3植株生长健壮,蓬径饱满。
9.4无病虫危害迹象。
9.5花坛内土壤肥沃疏松无外溢,无杂草、杂物。
9.6无死株、缺株、残花败叶。
9.7部分品种或全部品种植株衰败时,应及时换花。
9.8围栏设施完好无损,和谐美观。
10花境
10.1植株生长健壮,组团结构和群体效果好,高低错落有序。
10.2观花植物适时开花,保持开花不断,季相变化明显。
10.3花卉色彩鲜艳,观赏期长。
10.4无病虫危害迹象。
10.5无死株、缺株。
10.6土壤肥沃疏松,无杂草、杂物、残花败叶。
10.7与草坪交界处切边清晰整齐,宽度≤15 cm。
10.8围栏砌体完好无损,和谐美观。
10.9一、二年生草花及时换花。
10.10及时整形修剪、更新、换植。
11垂直绿化植物
11.1根据不同植物的攀援特点,采取牵引措施或设置网架等辅助设施,以助植物均匀覆盖攀爬物面;设施安全,完好无损。
11.2植物生长健壮,藤蔓枝叶茂盛。
11.3植物枝叶分布均匀,无枯枝残叶。
11.4无病虫危害迹象。
11.5无影响景观和妨碍交通的枝条。
11.6攀援覆盖面无缠挂物。
11.7植株栽植池内无杂草、杂物。
12水生植物
12.1配置合理,景观优美。
12.2植株完整生长健壮,形态特征明显。
12.3观花观叶期长,观花观果植株花繁果茂。
12.4水质清澈,PH值保持在6.5~8.5范围内、透明度M≥1.0。
12.5植株无病虫危害。
12.6专人管理,定期定时清理漂浮物,水面无杂物。
12.7驳岸安全稳固,设施完好无缺损。
13盆、钵、箱体植物
13.1植株生长旺盛,枝叶健壮,分布均匀,造型美观。
13.2无枯枝残叶、交叉枝、徒长枝、并生枝、萌蘖枝。
13.3无病虫危害迹象。
13.4观花植物按时茂盛开花,观果植物正常结果。
13.5植株下和容器内无杂草、杂物,叶面清洁。
13.6容器完好无破损,干净整洁,容器外观、规格、色彩与植物协调。
13.7排水通畅。
13.8花钵中换花及时。
14绿地保护
14.1绿地范围内无违章建筑,无废弃设施,无违规设置的广告、标牌,绿地保护完好。
14.2绿地内无堆物、堆料、搭棚,无摆摊设点。
14.3园林建筑、雕塑、栏杆、桌椅、指示牌等园林设施上无刻画;植物上无贴挂标语、晾晒衣物,无影响植物生长的亮化设施。
14.4绿地中无种菜、放养家禽宠物、躺卧、露宿、践踏、攀摘等不文明行为。
14.5绿地占用应有审批手续,无非法侵占绿地行为。
14.6绿地应每天巡查。城市广场应有24小时安保。
15古树名木
15.1保持植株的自然形态和面貌,具有较好的景观效果。
15.2植株的保护性支撑物和棚架支撑应与植株协调。
15.3植株无病枝、枯枝、腐烂枝和多余的萌蘗枝。无未处理的树洞和创伤。
15.4基本无病虫害现象,植株上无影响生长的寄生植物。
15.5保护范围内无影响植株生长的建(构)筑物等。地面覆盖物应有利植株生长。
15.6保护范围内应排水通畅,无积水。
15.7植株应有保护标牌,标牌位置明显、字迹清晰。
15.8保护范围内的设施(如围栏、驳岸、避雷针)应完整美观、安全有效。
15.9保护范围内无垃圾、杂草。
15.10古树名木应建立一树一档,有动态养护记录,历史资料齐全。
16设施维护
16.1园林建(构)筑物、雕塑、喷泉、厕所、围栏、护网、建筑小品以及路灯等基础设施完好,整洁美观,安全无隐患。
16.2园路、铺装地面平整,无破损、无积水;金属构件设施无锈蚀、油漆剥落现象。无障碍设施完好通畅。
16.3供水、排水、喷灌等管网设施维护良好,使用便捷。窨井、进水口、给水口等设施完好无损、清洁、通畅,无安全隐患。防汛、消防等设备完好充足,满足应急使用要求。
16.4供电、照明设施完好无损,各类管线安全无隐患。
16.5假山置石完整美观、安全稳固;不适于攀爬的叠石应有醒目标志和防护设施。
16.6栏杆、桌椅、垃圾桶、井盖和指示牌、告示牌、宣传牌整洁美观,设置合理、醒目、完善、规范。
16.7游艺和体育健身器械等设施完整、清洁、安全,满足使用要求,随时进行安全检测,确保无故障运行。
16.8停车场地平整清洁,设施完好,车位标志明显清晰规范。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甘州区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中扬尘及餐饮油烟排放管控、水环境管理、噪声控制、户外广告亮度控制等城市精细化管理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对环境保护的精细化管理。
2扬尘及餐饮油烟排放管控
2.1工地扬尘
2.1.1各类工地应落实“围挡、硬化、覆盖、冲洗、保洁”等控尘措施。控尘责任应落实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明确到人。
2.1.2市政道路、河道沿线、公共绿地、储备土地以及暂未利用的裸露土地,建设单位应进行绿化或铺装;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在施工场地内实施覆盖等有效防尘措施。
2.1.3城市道路路面维修铣刨期间,应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并在铣刨后24小时内摊铺沥青。
2.2堆场扬尘
2.2.1在堆场、露天仓库等处堆放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密闭贮存。不能密闭的,应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密目网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喷淋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2.2装卸和运输时,应采取密闭防止滴洒漏造成扬尘污染,作业车辆按规定路线行驶。
2.3道路扬尘
2.3.1加强道路、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确保无积尘、无杂物。
2.3.2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清扫、吸尘,洒水降尘。城市主次干道无积尘、车辆行驶无扬尘、道路路面见本色。
2.4餐饮油烟排放
2.4.1对于沿街酒店、餐馆、小吃店产生的油烟排放应符合GB18483-2001的规定。
2.4.2排放油烟的饮食业单位应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油烟去除率≥90%(2.0mg/m3),并定期对油烟净化设备清洗。
2.4.3油烟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人行通道及易受影响的建筑物和行人,排烟系统应密封完好。
2.4.4饮食业产生特殊气味时,应符合GB14554-1993中臭气浓度指标要求。
3水环境管理
3.1河道、湖泊水体
3.1.1无向水体倾倒垃圾、排放泥浆、工业废料等废弃物现象。
3.1.2无向水体直排污水(包括工业、生活类)、废油等污染物现象。
3.1.3无污染水体的漂浮物,保持水质良好。
3.1.4禁养区严禁养殖。
3.1.5无沉置船只、弃置船只、浮水物体等。
3.1.6无擅自在水体、渠道设置拦水坝等阻水设施。
3.1.7无擅自设置取水、用水设施。
3.1.8无非法采砂行为。
3.1.9无炸鱼、电鱼、毒鱼现象。
3.1.10水面有专人维护,生活垃圾应日产日清,保持水面无泡沫、无垃圾等漂浮物。
3.2污水收集及排口
3.2.1无污水直排现象。
3.2.2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应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3.2.3不应利用雨水排放口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
3.2.4禁止利用暗管等方式排放污水,无责任主体的排污口应予以封堵。
4噪声控制
4.1工业企业类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应符合GB12348-2008中声环境功能区确定的标准。
4.2建筑施工类
4.2.1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抢险作业外,夜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4.2.2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因特殊需要夜间(22:00-次日6:00)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应报主管部门审批。
4.2.3经批准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的两天前,将施工作业情况公告周边居民。
4.2.4施工单位需落实隔声降噪措施。
4.3餐饮、娱乐服务类
餐饮、娱乐服务类噪声应符合GB22337-2008中4.1的规定。
5户外广告亮度控制
户外广告夜间(22:00~次日6:00)的最大允许亮度应不超过表1、表2的规定。
表1户外广告最大允许亮度
广告被照面的面积(m2) | 最大允许亮度(cd/m2) | |
展示区 | 控制区 | |
≤0.5 | 1000 | 400 |
0.5~2 | 800 | 320 |
2~10 | 600 | 240 |
≥10 | 400 | 160 |
注:表中规定不适用于霓虹灯、LED显示屏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 |
表2户外LED显示屏最大允许亮度
LED显示屏面积(m2) | 最大允许亮度(cd/m2) | |
展示区 | 控制区 | |
≤10 | 800 | 600 |
≥10 | 600 | 400 |
室外自然环境照度应不大于200 l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