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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1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 水平以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1-07-02 16:42:01 发布机构:乌江镇
索引号 620702068/2021-00028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乌江镇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1-07-02 16:42:01 是否有效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以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工作的通知》(甘民电〔202137号)精神,2021年将继续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以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确保提标工作按时完成,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一)城市低保。2021年,全市城市低保指导标准提高8,由年人均6924元(月人均577提高到年人均7476元(月人均623,年人均补助水平由6012元(月人均501提高到6492月人均541元)

(二)农村低保。2021年,全市农村低保指导标准提高8,由年人均4428元提高到4788元,一、二类对象年补助水平由4428月人均369元)4200元(月人均350元)提高到4788月人均399元)4536元(月人均378元,三、四类对象补助水平不再提高。

(三)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分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2021年,全市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城市和农村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即城市和农村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分别从不低于年人均9012元(月人均751)、5760(月人均480提高到不低于9732元(月人均811)、6216元(月人均518);照料护理标准2020的基础上,按照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分别由每人每年不低于1440月人均120元)2640月人均220元)3840月人均320元)提高到不低于1680元(每月提高20元,月人均140元)、3360元(每月提高60元,月人均280元)、4800元(每月提高80元,月人均400元),集中、分散保持一致

(四)残疾人两项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城市低保家庭和农村一、二类低保家庭中残疾人每人每月提高10元,达到110元,农村低保三、四类家庭残疾人补贴标准由各县区自行确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肢体、视力、智力、精神一级和智力、精神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提高10元,达到110元,听力、言语一级和肢体、视力、听力、言语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提高10元,达到60元。

二、资金保障

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以及残疾人两项补贴提标所需资金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支出,保障资金全部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各县区要严格按照《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等有关规定,根据当地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确定本县区内具体保障标准,但不得低于市级指导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标准,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由县区承担。

三、完成时限

此次提标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6月底前补发到位。

四、相关要求

(一)精心组织安排。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是省市委、市政府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重要载体,也是兜住兜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有力举措。各县区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安排部署,制定实施方案,积极协调配合,严格靠实责任,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提标任务按时限完成。

(二)强化动态管理。各县区要充分利用困难群众动态监测预警系统,加大入户排查走访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同时要严格落实低保定期报告、定期核查、有效期管理、及时进退升降制度,切实加大动态管理力度,及时对低保家庭基本情况、收入情况、财产状况以及刚性支出情况等进行核查,对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要视情及时增发、减发或停发保障金;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受理审核纳入保障范围,切实做到补助水平有升有降、保障对象有进有出。

(三)加强监督检查。民政、财政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职能,健全督查机制,定期不定期开展督查检查。对督查发现的人情保、关系保、虚报冒领、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等违规违纪问题,一经查实,移交有关部门问责、追责,确保提标政策执行不变形、不走样,真正惠及困难群众。

从4月5日起,各县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每月上报1次当地提标工作进展情况。市民政局将根据各县区工作进展,对工作落实不力、推进工作缓慢、群众反映问题突出的县区,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附件:县区落实2021年提标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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