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城乡孤儿待遇办事指南
索引号 | 620702068/2020-00009 | 发文字号 | 号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乌江镇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
生成日期 | 2020-02-28 21:45:00 | 是否有效 | 是 |
办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0〕54号)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孤儿基本生活有关工作的意见》民发[2011]207号
救助对象:具有甘州区城乡常住户口,丧失父母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一方死亡查找不到另一方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申请材料:
1、享受孤儿待遇申请书;
2、孤儿户口簿复印件、1寸照片;
3、父母双方死亡证明、失踪证明(由法院宣告失踪或公安出具失踪证明);
4、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5、监护协议、一折统帐户复印件
6、甘肃省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
办理流程: 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受理→乡镇街道(村委会、社区配合)调查→乡镇(街道)审核→民政局审批→资金发放,并发放《儿童福利证》
停止发放:
孤儿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收回并注销《儿童福利证》,并从次月起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
1.死亡的;
2.年满18周岁,且未在校就读的;
3.被依法收养的;
4.原被认定为孤儿,现找到生父母一方或父母一方能够履行抚养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