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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2-07-26 09:40:28 发布机构:乌江镇
索引号 620702068/2022-00024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乌江镇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2-07-26 09:40:28 是否有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围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改革创新、统筹协调,坚持立足甘肃实际及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加快建设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省、市、县三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实体平台为基础、“12348甘肃法网”网络平台为支撑、甘肃“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为补充的“三台融合”发展的全业务、全时空法律服务体系,人民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知晓率、首选率、满意率显著提升。到2022年,基本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人民群众享有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明显提升。到2035年,基本形成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目标相适应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人民群众共享公共法律服务成果基本实现。

二、主要任务

(一)大力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各地要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同规划、同部署、同落实。要以法律援助组织、乡镇(街道)司法所等现有资源为依托,全面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配置必要的基础设施,配备法律服务人员和智能终端,联通法律服务机构、“12348甘肃法网”和“12348”热线平台,并逐步实现与相关法律服务机构的信息共享、互动支持。建设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室,依靠“村(居)法律顾问”、人民调解员、法律明白人等群体,为群众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升级改造“12348甘肃法网”,提升法网智能化水平,实现全天候服务。改造提升“12348”省级热线平台,提升受理服务能力,实现在线咨询解答、受理转办、接转办理、跟踪督办、办理回访等功能,并与实体平台和网络平台有效融合。形成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12348甘肃法网”网络平台、“12348”热线平台“三台融合”、互联互通、相互支持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公证服务、司法调解等全业务、全时空的高品质公共法律服务。(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通信管理局,各地党委和政府。列第一位的单位为牵头部门,以下相同)

(二)完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进一步放宽经济困难标准,降低法律援助门槛,使法律援助覆盖人群逐步拓展至低收入群体,惠及更多困难群众。将残疾人、农民工、老年人、青少年、单亲困难母亲等特殊群体和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重点对象。依托现有资源,建设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积极开展面向青少年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配合做好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畅通刑事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完善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困难证明制度。探索法律援助管理制度改革,加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加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强化办案质量导向,推动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水平不断提高。(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退役军人厅、省残联、省妇联)

(三)积极推进公证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公证机构改革各项政策措施,统筹公证资源,创新服务模式,推动建立区域性品牌公证机构。大力发展县域公证事业,切实建立和完善公证机构内部机制,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激发县域公证工作活力,促进和保障公证事业发展。通过信息化、智能化等科技手段,采取巡回办证、网上办证、蹲点办证等方式,有效解决县(市、区)公证机构公证员严重短缺的问题。不断拓展公证服务领域,鼓励公证机构在金融、知识产权、民生保障、涉外和社会治理等领域开展公证法律服务。推动公证深度参与司法调解、取证、送达、保全和执行等司法辅助业务,充分发挥公证防止纠纷、减少诉讼、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作用。强化公证案卷评查工作,加强办证质量监督管理,推进公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

(四)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机制。各地要将公共法律服务经费保障纳入财政预算,与政府公共服务事项统筹安排。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政府购买指导性目录,将法治宣传教育、法律援助、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运行、法治人才培养、人民调解、村(居)法律顾问、政府法律顾问、法律风险评估、法律问题专家论证、地方立法起草论证、律师信访值班和参与调解等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事项逐步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统筹利用中央转移支付等资金,对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和贫困地区予以倾斜支持。(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各地党委和政府)

(五)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专业化发展。完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互补的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贯彻落实省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提高各级党委和政府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水平。围绕我省重大发展战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污染防治、脱贫攻坚、十大生态产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等工作,鼓励和支持律师广泛参与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全过程,开展专项法律服务活动,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加强法律风险评估,出具法律意见,为优化和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加强公共法律服务案例库建设,建立典型案例发布机制。进一步健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制度机制,充分发挥公证、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信访等非诉讼方式积极作用,切实发挥好医疗、道路交通、婚姻家庭、征地拆迁、劳资纠纷等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按照法治宣传、律师、公证、法律援助、仲裁、司法鉴定、人民调解等职能,省、市、县分级分类组建专业化、一体化、综合性的法律服务团队,切实提高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地党委和政府)

(六)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发展壮大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以县为单位组建一定数量的志愿者队伍参与公共法律服务,扩大我省“1+1”法律援助律师、西部志愿者、基金资助项目实施规模。引导、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事业单位、公益组织和社会团体,利用自身优势和力量提供公益性公共法律服务,实现公共法律服务主体多元化。重点开展面向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和贫困地区县以下区域的法律服务,促进我省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发展。(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委编办、省司法厅、省财政厅)

(七)积极为全省对外开放和“一带一路”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加强涉外法律服务,建设涉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案例数据服务中心,为我省企业“走出去”提供便捷法律信息服务。建立我省企业参与国际经贸活动法律服务工作机制,引导律师等专业法律服务人员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全程法律服务,有效防范域外法律风险。支持我省仲裁机构参与国际商事争端解决。加强法律服务领域对外交流,鼓励律师事务所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开展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对外交流。重视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培育,着力打造一批在业务领域、服务能力方面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涉外法律服务机构。(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府外事办、省司法厅)

(八)加强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结合我省实际,明确公共法律服务发展总体指标和阶段性发展目标,制定我省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实施标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和落实各类法律服务机构资质认定、设施建设、人员配备、业务规范、工作流程等具体标准,统一场所标识、指引和功能设置。探索建立公共法律服务质量评价制度,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加强法律服务监管,健全完善各类法律服务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机制。构建公共法律服务评价指标体系,开展群众满意度测评,逐步实现法律服务标准化和规范化。(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地党委和政府)

(九)不断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化建设。统筹规划、打包项目、加大投入,探索建立“智慧法律服务”新模式,更好满足各类主体差异化、个性化、多样化公共法律服务需求。拓展移动端服务新形式,逐步实现法律咨询、事务办理“掌上办”“指尖办”,向移动服务、随身服务发展。探索建立大数据中心,配备智能终端,运用大数据信息智能推送群众关注度高、涉及公共利益的热点问题等信息。提升智慧应用能力,运用法律机器人、移动司法、无人律所等智能产品,不断提高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通信管理局,各地党委和政府)

(十)强化服务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要加强队伍建设,按照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稳步增加律师、公证员、法律援助人员、仲裁员数量,规范发展基层法律工作者、司法鉴定人队伍,积极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壮大涉外法律服务队伍,提高队伍专业化水平。要在公共法律服务队伍中普遍树立法律服务理念、社会治理理念,提高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者荣誉感、责任感。要强化纪律作风,健全完善法律服务职业道德规范,促进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三、保障措施

(一)统筹谋划推进。各地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意义,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抓紧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集中力量,推进落实。

(二)加强督促检查。省司法厅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全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及时跟踪了解推进情况,总结交流推广工作经验,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共性问题。各级公共法律服务管理部门和各法律服务行业协会要切实履行职责,组织和引导法律服务人员积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各责任单位要定期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进展、成效及保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性改进工作,提升工作成效。

(三)加大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大意义,宣介先进典型和创新举措,推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的好做法、好经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重要事项请及时报省司法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