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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闸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发表日期:2022-08-10 17:14:24 发布机构:三闸镇
索引号 620702072/2022-00002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三闸镇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2-08-10 17:14:24 是否有效

一、主动公开范围

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一)规范管理和发展改革方面:镇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文件;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城市总体规划、其他各类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扶贫、优抚、教育、健康、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重大基础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和实际支出以及审计情况。

  (四)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政府工作部门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政府及其组成部门领导成员的履历、工作分工和调整变化情况;公务员招考、录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重大决定草案方面:政府机关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定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起草机关或者决定机关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六)政府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复议的受理以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政府承诺办理事项及其完成情况等。

二、免于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分割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尚未确定是否是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可以暂缓公开;

  (七)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信息。

三、政府信息公开形式

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经审核后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二)镇政府门户网站;

   (三)政府新闻发布会;

   (四)政府机关设立资料索取点、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四、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政府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本制度所称政府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镇政府工作部门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镇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依法履行公开和提供政府信息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府信息、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三条 政府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政府机关应当将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其他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政府信息。

第四条 政府机关应当编制规范的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政府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政府机构设置及其职责等方面的信息:

1.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姓名、职务、公工及联系电话;

2.政府机关的名称、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办公场所、联系电话及办事指南、办事纪律、服务承诺等事项。

(二)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的信息:

1.政府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行政措施;

2.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重大决策及其执行情况;

3.政府实事项目、重点工作目标及其完成情况。

(三)与公众密切相关重大事项方面的信息:

1.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2.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3.依法应当公开的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4.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国民教育、扶贫、优抚、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5.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拔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6.社会捐赠及其分配、使用情况;

7.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安置政策、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制度等。

(四)公共资金筹集、使用和监督方面的信息:

1.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决算和实际执行以及审计情况;

2.政府基金、社保基金和住房基金等基金和重要专项资金(经费)的筹集、分配、使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镇筹资、筹劳情况;

3.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重大城市基础建设项目的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

4.公用事业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政府机关除了应当主动公开上述政府信息外,可以根据本机关实际情况进一步扩大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

第七条 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于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八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还可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政府公报或者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

(二)政府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三)档案馆的现行文件利用中心;

(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五)政府机关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府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设施;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第九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项、期限或者形式发生变化的,政府机关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作出说明。

第十条 学校、医院以及供水、供电、供气、公交等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申请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要求获得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政府办可以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信息公开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第二条 答复

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三)不属于受理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三条 部分公开

要求提供的信息含有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四条 禁止行为

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政府办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

第五条 期限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依照本规定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应当在申请人办妥申请手续后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提供。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政府机关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六条 期限的中止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

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依申请提供的形式

依申请提供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六、发布协调制度

为了确保机关准确一致地发布政府信息,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机关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和解释。

二、多站所(办、中心、队)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

三、机关发布有关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对外贸易公共信息、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信息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四、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单位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当及时向所涉及单位发送《石门镇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函》和拟发布信息全文,书面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

五、书面回复同意的,拟发布单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应工作规程向公众公开发布信息。书面回复不同意的,拟发布单位应当立即指派专人与被征求意见单位进行协商解决;经协商被征求意见单位仍不同意的,拟发布单位应当立即报请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该信息涉及单位、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该领域专家顾问共同研究协商,最终确定该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发布,并以书面形式向相关涉及单位进行确认回复。

六、本镇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制度执行。

七、保密审查制度

一、建立领导负责制、信息审查制度。信息来源由各相关企业、有关科室提供,经分管领导同意,由办公室主任审核,信息中心负责上网公布。重大信息必须请示主要负责人。严格执行“谁报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严格遵守“绝密级信息不准上网”(只能单机处理)、“涉密信息不准上政务外网和互联网”的规定。

二、加强保密技术知识和保密技术法规的培训,提高网络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的计算机信息安全保密意识。要求接入政务内网的计算机必须是单机或进行物理隔离,以确保机密资料信息不泄露。

三、办公室应严格开展保密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保密工作任务的完成。

四、定期对有关职能部门在重点项目、重要涉密会议和重大活动中的保密工作进行检查。

五、实行专人专机使用电脑,严禁他人用作其他用途,以防病毒侵入。

八、监督考核制度

为保证我镇政务公开工作健康、有序地全面推进,加强对政务公开内容、进度等方面的动态管理,确保政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制定本制度。

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镇监察室为实行政务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和通报的责任部门,负责对全区各部门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汇集政务公开监督员、监督投诉电话、来信来访等渠道的相关信息,并根据监督检查情况作出是否通报的决定。

监督检查重点内容:

(一)政务公开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二)根据新形势和新的发展要求不断扩大政务公开的范围,满足群众的知政要求;

(三)政务公开内容的动态管理;

(四)干部群众对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满意程度;

(五)推进政务公开对本地本部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行政,促进职能转变,增强宗旨意识方面的成效。

第四条 监督检查方式

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知名人士担任政务公开监督员,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进行信息交流,每半年或不定期组织检查组对各部门单位的政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第五条 监督检查结果的处理与应用

对先进的经验进行鼓励并交流推广,对没有完全执行《规定》的行为提出整改要求;进行阶段结果通报,作为年度政务公开考核结果的依据。

第六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九、责任追究制度

政府机关实施政务信息公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政府办公室和镇监察室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由镇监察局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一、对下列按要求应公开的内容未公开的或因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的,均要视情节严肃追究责任:

(一)镇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1、本地区城乡发展规划;

2、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批和实施情况,以及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3、政府出台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

4、财政预决算报告,政府投资和财政资金使用的重大事项;

5、政府采购信息及采购情况;

6、征地拆迁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等情况;

7、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情况;

8、涉及本地区经济发展以及群众切身利益政策调整等重大事项的决策过程;

9、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10、机构设置、职能职责和社会承诺的情况;

11、领导干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分工等情况;

12、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二)镇级部门信息公开内容

1、《行政许可法》规定公开的事项;

2、行政机关制定的与群众利益有关的各类规范性文件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有关的重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

3、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4、本部门管理和使用大额财政资金情况;

5、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和任免情况;

6、机关办事制度和办事程序等;

7、本单位职能职责和服务范围等情况;

8、领导干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分工等情况;

9、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三)对本单位干部职工信息公开内容

1、机关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

2、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情况;

3、机关干部人事管理情况;

4、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5、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政务内容。

二、对违反上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规定的,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监察法》、《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石门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之规定的有关条款,对单位主要领导、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员,情节轻微的,给予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五、公开政务信息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六、不依法更正有关申请人本人信息的;

七、违反规定收费的。

十、考核评议制度

一、为了进一步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建立公正、透明的运行机制,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规范干部的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二、政府信息公开评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规范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形式的实用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情况;

(五)其他需要评议的内容。

三、评议的方式

(一)每年召开党风廉政监督员会议开展评议;

(二)每年召开二次重点企业座谈会进行评议;

(三)每年底向相对人发放调查问卷,开展评议;

(四)建立日常的评议机制,建立举报电话,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信箱,网上投诉信箱,及时听取评议意见。

四、镇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和镇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全镇政府信息公开的评议组织协调和实施。

五、对各种评议活动都要全面、真实地进行记录和整理,对于举报电话、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信箱、网上反映的问题,要详细记录。

六、政府信息公开评议的情况,镇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镇委、镇政府报告,并提出处理和改进工作建议。

七、政府信息公开评议中收集的各种建议和意见,要认真对待,专门研究,合理的要积极采纳,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对于举报的违纪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