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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州区农业特色产业资金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2022-01-07 15:09:18 发布机构:甘州区部门
索引号 /2022-00124 发文字号 政办发2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甘州区部门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2-01-07 15:09:18 是否有效


第一条切实加强区农业特色产业资金管理,全面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特色产业发展工程贷款工作的指导意见》(甘政办发〔2018205号精神,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特色产业发展工程贷款实施方案》张政办发201817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特色产业发展工程贷款工作的通知》张政办发2018199号不断优化完善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政策,规范企业资金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促进全区经济健康平稳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张掖市甘州区培邦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发公司)。

第二条区财政局负责筹措资金,建立甘州区农业特色产业资金。

第三条在甘州行政辖区内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财务会计核算健全,依法纳税、资信良好、符合规定的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工程贷款支持范围的企业,可申请使用农业特色产业资金,用于解决农业企业融资难题,农发公司根据借款企业实际经营能力、经营状况等因素,确定借款金额,额度上限不超过200万元,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第四条农业特色产业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指定用途、短期借款、到期收回、安全有偿、封闭运行”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使用农业特色产业资金的条件:

(一)符合省、市、区特色产业发展政策,依法合规从事农业主体经营活动,借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周转及扩大再生产;

(二)在甘州区辖区内注册登记且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企业具有一定规模且经营情况良好。企业在甘州区开设基本存款账户,近1年内企业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没有违法违纪记录、合法经营、正常纳税、生产经营正常、发展前景良好;

(四)严格农业特色产业资金使用用途。做到专款专用,农发公司负责监督借款企业专项资金的用途,企业农业特色产业资金仅限于农业企业发展生产需求;

(五)严格审核申请企业范围。低效益企业、土地闲置企业、厂房转租企业、存在环保及安全生产问题企业、“两高一剩”及限制类行业企业,国家相关部门公布和认定的耗能、污染问题突出且整改不力的企业和项目,存在耗能、污染风险的企业,不符合国家农业特色产业政策支持范围的企业,不得享受农业特色产业资金扶持政策。

第六条相关部门、单位职责分工 

1区财政局负责农业特色产业发展资金筹措。

2.区政府金融办负责借款企业的金融政策指导。

3.区审计局负责农业特色产业发展资金审计监督。

4.农发公司负责企业资质、抵、质押物所有权的审核及农业特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日常使用和管理。

5.农发公司负责防范借款风险,负责不良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费用的追偿。

第七条申请使用农业特色产业资金的程序

1投向初审。借款企业向农发公司提出借款申请表

2抵押、质押物的提供及担保。①借款企业向农发公司提供无权属争议的抵押、质押物清单(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贵金属、贵重物品等);②担保企业(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正常纳税、资信良好、具备代偿能力)或个人(仅限财政供养人员担保,每人不超过五万)。

3农发公司对企业提供的申请资料和企业的资产状况、生产经营情况、互保企业资金链等内容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根据抵押物及担保情况按管理办法确定企业借款额度。《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签订并办理抵押权登记后,农发公司对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对相关质押物指定场所、确定专人进行保管。保管费及保管所需其他费用由借款企业承担。

4借款资料审核通过,由农发公司与借款企业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或《担保合同》。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签订相关手续后,由农发公司拨款给借款企业账户

第八条借款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收取

农发公司根据企业借款的金额、期限,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收取借款利息。固定年利率按照合作银行固定年利率执行,借款期限内合同利率不变,利息从借款人实际提款日起算,按实际提款额和用款天数计算。罚息按银行贷款利率的150%计算,收取借款总额2%的资金用作违约保证金,收取借款总额2%的资金作为服务费。借款企业按合同约定期限及用途合理使用资金并按期全额还款,农发公司退还违约保证金。借款人未按期还款付息、改变借款资金使用用途,视为借款人根本违约,违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并视为借款的还款提前到期。

第九条借款资金的偿还

1借款使用到期后,农发公司根据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企业及时偿还借款本息。

2借款企业如不按期付息还本,农发公司有权向甘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拍卖抵押质押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农发公司仍有权利向借款企业追偿。直至借款企业还清农发公司全部借款本息为止,实现债权的费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险保险费、律师费、执行费等均由借款企业负担)。

(实际具体执行流程和要求根据农发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要求执行)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农发公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