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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1年度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核定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1-08-31 17:30:33 发布机构:甘州区部门
索引号 /2021-00087 发文字号 3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甘州区部门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1-08-31 17:30:33 是否有效

为确保2021年度医疗保险费申报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后有关征缴工作的通知》(甘税发[201〔2018〕159号)、《张掖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张政办发〔2019〕126号)、《关于规范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甘医保发〔2020〕83号)文件规定,2021年度区属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参保登记、缴费核定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覆盖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雇工、农民工和退休(职)人员,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个体工商户。

二、核定时间

各参保单位经办人员务必于每月25日前(节假日顺延)携带相关资料办理本单位职工参保核定和人员增减手续,月底统一做月结算,跨月不再办理人员增减变动手续。

三、缴费基数和费率

1、缴费基数:2021年度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职工个人工资基数之和,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保持一致,目前最低月缴费基数暂定为3326元,最高月缴费基数暂定为16626元;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照2020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5542元进行申报核定。以上工资基数随甘肃省相关文件精神及时调整。

2、缴费费率:在职职工由用人单位按上年度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6.5%缴纳,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退休(职)人员由用人单位按上年度退休(职)人员养老金的6%缴纳,个人不缴费。

四、具体要求

1.为确保核定工作规范、有序、快捷进行,请各参保单位经办人员按照参保核定工作要求,携带完整的资料办理申报核定手续,确保及时、准确、高效的完成此项工作。

2.各参保缴费单位要认真核实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不得瞒报、漏报参保人数和工资基数。

3.由于医保基金征收工作从2020年起由税务部门负责,参保单位在办理参保核定业务后,医保经办机构同步向税务部门推送征缴信息,因此,参保核定工作结束后,数据无法进行修改。请各参保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指定专人按月同步办理本单位参保登记、缴费核定、人员增减变动等业务,参保单位不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参保核定业务或进行人员增减变动,导致职工医保权益无法保障的,一切责任由参保单位承担。

4.各参保单位办理参保核定手续时,应携带单位公章或财务印章、《2021年医保参保申报表》(电子版)和以下纸质资料:

1)缴费基数承诺书;

2)单位参保登记表;  

3)2021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汇总表及明细表;

4)参保人员上年度12月份工资表;

5)职工人数增减情况申报表,涉及增减的人员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6)新参保单位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复印件、《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新申请参保单位填写);

7)《新增人员系统导入申报表》(电子版);

8)《医疗保险注销登记表》由申请注销的用人单位填写,并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或相关资料;

9)上年度有欠费的参保单位还需提供上年度缴纳医疗、生育保险费的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进行对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