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乡镇政府信息公开>平山湖乡>农村集体土地征收

甘州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试行)

发表日期:2022-12-12 16:54:10 发布机构:平山湖乡
索引号 620702063/2022-00012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平山湖乡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2-12-12 16:54:10 是否有效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甘肃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所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代行其职能的村民委员会的各项“三管理业务。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是指村(社)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和其他货币资金;农村集体资产是指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和水利、交通、文化、卫生、教育等相关固定资产以及农业资产、材料物资、有价证券、债权债务、商标等无形资产、筹资筹劳创办的全资企业及其它资产;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第四条农村集体“三资”属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对村集体“三资”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损坏、私分、哄抢或非法没收、查封、抵押、担保、冻结、变卖。所有集体资金资产资源都必须纳入账内核算,并全面建立台账。

第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主体,主要负责人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法定责任人,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活动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每年131日前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备案。

第七条具备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应当分设会计账套和银行账户,分别进行会计核算。

第八条农业农村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具体业务由区农村经营指导站(以下简称区农经站)承担。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具体机构承担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工作,确定代理会计,按照3-5个村配备1名代理会计的要求,定人定岗负责农村集体“三资”日常工作管理,代理业务接受区农经站的指导。

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使用科学有效的方式采集、存储、管理和运用财务信息,应用甘肃省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监管平台,逐步实现信息化管理,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