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州区农村人居环境改善新建农户住房项目信贷支持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620702065/2022-00043 | 发文字号 | 号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明永镇 | |
公开形式 | 责任部门 | ||
生成日期 | 2022-12-08 16:17:53 | 是否有效 |
甘州区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的经营管理,切实发挥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对水资源节约、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行为的调节引导作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切实规范水利工程水费的计收和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甘肃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辖区内所有的水利工程(含民办民营及其他水利工程,不包括城市生活供水工程及农村人饮供水工程)。
第三条 水利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要认真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按照全区水资源条件、产业布局、用水结构,科学合理的建立各行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推进完善农业、工业、生态、经营性用水及中水回用价格核算运行体系,以价格杠杆促进节约用水和水资源高效利用。
第四条 水利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要深化水权水价综合改革,加强水权水价的核算以及水费计收、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的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积极会同水务部门和水管单位做好农业、工业、经营性用水及中水回用的水价核定工作,促进水权水价改革顺利进行,保障水利工程良性循环和安全运行,正常发挥效益。同时,要定期检查水价执行情况,制止超越价格管理权限制定或随意调整水价。
第六条 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水利工程供水水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保障水费按计划及时、足额用于水管单位的正常开支,严格财务制度,制止不合理开支和其他部门的挤占或挪用。
第二章 水费的计收
第七条 根据甘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州区农业用水价格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区政办发〔2016〕180号)精神,从2021年起,继续实行统一定价,分基本水费和计量水费两部分。具体标准如下:
(一)基本水费:河灌和井灌区基本水费每亩每年2元。
(二)计量水费:地表水以斗口计量,有初始水权的灌溉区,按0.182元/立方米的标准执行,无初始水权的灌溉区,按0.246元/立方米的标准执行。地下水以井口计量,按0.09元/立方米的标准执行。
(三)平山湖乡水浇地可参照以上标准征收,牲畜饮水按每只羊每年收取水费2元(大牲畜按8只羊折算)。由平山湖乡政府负责收取水费,入乡政府财政水费专户。
(四)末级渠系水费:地表水以斗口计量,地下水以井口计量,按0.02元/立方米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 水利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要规范计量设施安装运行,积极推行在线监控,严格取用水计量。未安装计量设施或擅自拆卸、破坏计量设施的,除按相关法规查处外,要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核算计征水费。
第九条 水管单位要切实做好供水计量点征费水量计量、征费面积核定等工作。要科学制定配水计划,做到按计划供水。未安装在线监测计量设施的计费计量点,各级水管单位与村社(用水单位)之间要建立健全供用水签字制度,每轮灌水结束后,供用水双方及时核算水量,以双方签字确认的供水台账和水量结算单为依据核算水费。已安装在线监测计量设施的计费计量点,以监测数据为依据核算水费。
第十条 依据《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水务局等四部门关于深化水权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张政办发[2015]80号)精神,全区农业用水按照核定的水资源控制指标实行计划用水和超指标累进加价制度,具体如下:
(一)地表水在控制指标内用水,执行批准的标准水价;超控制指标50%以内(含50%),超额部分按水价标准的1.5倍收取;超控制指标50%以上,超额部分按水价标准的2倍收取。
(二)地下水在控制指标内用水,执行批准的标准水价;超控制指标10-30%,超额部分按水价标准的1倍征收;超控制指标30-50%,超额部分按水价标准的2倍征收;超控制指标50%以上,超额部分按水价标准的3倍征收。
第十一条 水管单位应当在每年初根据上年度用水量和当年用水计划,编制下达当年预算方案,预收当年水费,年底按实际供水量下达决算方案,预决算方案需经区水务局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水管单位在征收水费过程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搭车”收费。在每年用水结束后,要以行政村为单位,在村务公开栏或醒目位置,公开计费面积、计费水量、水价标准和水费数额,公开监督受理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依据《甘肃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用水户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水管单位足额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的,按日加收2‰-5‰的滞纳金。经催促仍然不缴且逾期超过3个月的,水管单位有权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用水户承担。对不及时足额缴纳水费的用水户,发改、农业、水务等政府相关部门不予安排涉农、涉水项目。
第三章 水费的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水管单位在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过程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政府会计制度》财会〔2017〕25号《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五条 水费是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更新改造经费的主要来源。水费由供水管理单位或其授权委托的单位按批准的预决算方案收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收取水费。
第十六条 水管单位收取水费时,要按照批准的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水费,不得擅自扩大和缩小征收范围,不得重复征收水费,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征收标准,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费。
第十七条 水管单位收取水费时,必须使用财政或者税务等部门规定的票据,对不使用规定票据收取水费的,用水户有权拒付。
第十八条 水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费收缴过程中有关票据、收缴程序等内部管控制度,加强对水费收缴的管理,强化水费征收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定期开展水费征收检查,确保水费及时、足额收缴入库。
第十九条 工业企业用水、经营性用水、生态用水、中水回用的水价及征缴使用办法按照区政府批准的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水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和公益服务用固定资产均应提取折旧。水管单位在保证水利工程正常生产运行的同时,应认真按财务制度规定的比例作好水利工程固定资产折旧费的提留和积累。
第二十一条 水管单位应按照《甘肃省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暂行规定》,加强成本、费用管理,正确归集,定期核算,有效控制供水生产成本、费用。
第二十二条 水管单位根据引(提)水计划以及水利工程维修改造计划等实际情况,在年初编制年度水费收支计划,报请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水费收支计划和规定执行。在年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本年度水费实际收支情况报告。
第二十三条 水管单位应当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提供财务报告,及时反映水管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四章 水费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水管单位依据财务制度规定的范围,合理安排使用水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水费,对违反财经纪律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查处。
第二十五条 水费收支执行收支两条线财务规定,收缴的水费设立专户,实行统收统支。水费征收及使用接受发改、水务、财政、审计、农业(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水利工程水费使用范围主要是:市、区行业管理、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工程岁修维护、河湖管理、节水型社会建设管理、节水技术的推广应用、节水新技术的实验研究、节水科技项目的引进、水管单位运行管理、日协贷款还本付息、意外伤害赔偿、抗旱防汛、山洪预警维护等。
第二十七条水费应严格按照统筹分摊比例使用,不得随意变更比例。使用比例如下:
(一)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筹比例为20%。主要用于上缴市级业务费、区政府统筹、区级运行管理费、工程更新改造资金统筹、草滩庄、酥油口、梨园河管理费。
(二)水管单位留成80%。主要用于灌区骨干水利工程运行、维修和管理费用。
第二十八条 水务、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水管单位水费计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合理收支和使用不当的情况应及时进行纠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