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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

发表日期:2020-11-11 11:50:00 发布机构:靖安乡
索引号 620702062/2020-00018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靖安乡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0-11-11 11:50:00 是否有效

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农村建筑系指农村与乡镇中层数为一、二层的一般民用房屋。相对于城市建筑,我国农村建筑具有单体规模矮小、造价低廉、安全度水平偏低等特点。由于农村建筑存在主体结构材料强度低(如土木、砖木、石木结构)、结构整体性差、房屋各构件之间连接薄弱等问题,多数房屋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安全隐患。

1.0.2 “既有”房屋应是指已投入使用的房屋。

房屋概念可做如下表述:房屋是指固定在土地上,有屋面和围护结构,可供人们直接地在其内部进行生产、工作、生活、学习、储藏或其他活动的建筑物,房屋一般都以平方米面积计算。根据这一表述,《导则》鉴定的对象应该明确以下二条:

1.不包括其他构筑物在内,如道路、桥梁、隧道、码头等,甚至排除与房屋极其近似或密切相关的构筑物,如宝塔、亭台、烟囱、碉堡、基穴、假山等。

2.凡正在建造的工程,即使是房屋,由于它处于形成阶段,不属于完成了的房屋所以,所以理应排除在外。这就区别:“工程验收”和“房屋鉴定”两类标准的分界线。

1.0.3 由于农村房屋类型较多,为了实现房屋类型的基本覆盖,并考虑到农村的技术水平及可操作性等因素,本导则推荐采用以定性鉴定为主、定量鉴定为辅的鉴定方法。对于常见结构类型房屋,一般情况下可直接采用定性鉴定结果,必要时才采用定量鉴定方法进行再判。

1.0.4 本导则依据房屋所在场地对房屋作出鉴定,如房屋处于危险场地,则无论房屋上部结构如何,即可直接判定为危险房屋。

1.0.5 由于对房屋承载力计算、房屋传力体系的调查、房屋荷载调查、结构验算的成本太高,农村专业技术力量和技术装备有限,且绝大多数房屋都没有经过设计,难以有效实施。所以规范条文将承载力验算仅作为有条件的少数地区进行,大多数地区不考虑承载力验算,而通过房屋表象评估来实现对承载力的判断。这样提高本导则在农村地区的可操作性。

1.0.6 根据主要承重构件使用性能及承载力和稳定性等方面来定义了危险房屋的概念。

1.0.7 因农村地域广阔,标准对鉴定人员提出基本的资格要求。有专业知识人员是指土木工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者。

1.0.8 规定了农村危险房屋、各类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危险性鉴定尚需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条文中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系指高温、高湿、强震、腐蚀等特殊环境下的农村房屋。鉴定的是“危险房屋”而不是“危险环境”,也就是说,本导则只能从房屋导致危险的自身原因去作出判断,而不包括各种自然灾害(地震、风暴等)对房屋可能造成危害的预测,但若在自然灾害后,其影响所及,使一些房屋产生危险时,则仍应从房屋本身作出鉴定。

2  术语和符号

术语主要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和通用符号》 GBJ132、《建筑结构设计术语和符号标准》 GB/T50083、《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GB50068给出的。对农村各类房屋的结构类型进行界定,明确各结构类型的定义及所包含的基本形式,解释本导则所采用的主要符号的意义。

3 鉴定程序与评定方法

3.1鉴定程序

根据我国的房屋危险鉴定的实践,并参考国外的有关资料,制订了本导则的房屋危险性鉴定程序。

3.2 评定方法

本导则规定,房屋危险性鉴定时,先对房屋所在场地进行鉴定。当房屋所在场地鉴定为非危险场地时,再采用定性鉴定或定量鉴定的方法对房屋的危险性进行鉴定。

房屋危险性定性鉴定采取综合评定,本导则规定了综合评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在总结大量鉴定实践的基础上,把危险房屋评定按三个层次进行,使评定更加科学、合理和便于操作、满足实际工作需要。最大限度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丰富实践经验和综合分析能力。

参照针对汶川地震制定的《地震灾后建筑鉴定与加固技术指南》,本导则定性鉴定划分为四个等级,以弥补有些村镇房屋无法定量鉴定的缺陷。

3.3  等级划分

定性鉴定的结果,应以统一划分的房屋破坏等级表示。本导则按下列原则划分为四个等级:

A

其宏观表征为:地基基础保持稳定;承重构件完好;结构构造及连接保持完好;结构未发生倾斜和超过规定的变形。

B

其宏观表征为:地基基础保持稳定;个别承重构件出现轻微裂缝,个别部位的结构构造及连接可能受到轻度损伤,尚不影响结构共同工作和构件受力;个别非承重构件可能有明显损坏,结构未发生影响使用安全的倾斜或变形:附属构、配件或其固定连接件可能有不同程度损坏,经一般修理后可继续使用。

C

其宏观表征为;地基基础尚保持稳定;多数承重构件或抗侧向作用构件出现裂缝,部分存在明显裂缝;不少部位构造的连接受到损伤,部分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经鉴定加固后可继续使用。

D

其宏观表征为:地基基础出现损害;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结构构造及连接受到严重损坏;结构整体牢固性受到威胁,局部结构濒临坍塌。

4 场地危险性鉴定

4.1.1 滑坡是黄土地区、丘陵地区及河、湖岸边等常见的灾害,尤其黄土地区的滑坡,在历史上有多次记录,危害极大。软弱土的塌陷也是常见的灾害现象,地基失稳引起的不均匀沉降对于结构整体性较差的农村房屋更易造成严重破坏,使得墙体裂缝或错位,这种破坏往往贯通到基础,房屋损害后难以修复;上部结构和基础整体性较好时地基不均匀沉降则会造成建筑物倾斜。

5  房屋危险性定性鉴定

5.1  一般规定

5.1.15.1.4

1 定性鉴定应以房屋结构体系中每一独立部分为对象进行;

2 定性鉴定应由本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有关专业机构和高等院校的专家和技术人员,经短期培训后进行;

3 定性鉴定应以目测建筑损坏情况和经验判断为主,必要时,应查阅尚存的建筑档案或辅以仪器检测。定性鉴定应采用统一编制的检查检测记录表格。

5.2  房屋评定方法

5.2.15.2.4  对各类结构的检查要点如下:

对砖混房屋的检查,应着重检查承重墙、楼、屋盖及墙体交接处的连接构造。并检查非承重墙和容易倒塌的附属构件。检查时,应着重区分:抹灰层等装饰层的损坏与结构的损坏自承重构件的损坏与非承重构件的损坏,以及沿灰缝发展的裂缝与沿块材断裂、贯通的裂缝等。

对钢筋混凝土房屋的检查,应着重检查柱、梁和楼板以及围护墙。检查时,应着重区分抹灰层、饰面砖等装饰层的损坏与结构损坏;主要承重构件及抗侧向作用构件的损坏与非承重构件及非抗侧向作用构件的损坏;一般裂缝与剪切裂缝、有剥落、压碎前兆的裂缝、粘结滑移的裂缝及搭接区的劈裂裂缝等。

对传统结构房屋的检查坏,应着重检查木柱、砖、石柱、砖、石过梁、承重砖、石墙和木屋盖,以及其相互间锚固、拉结情况,并检查非承重墙和附属构件。

6  房屋危险性定量鉴定

6.1  一般规定

6.1.1 本条在房屋危险性鉴定实践经验总结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危险性构件进行了重新定义。

6.1.2 条文中的“自然间”是指按结构计算单元的划分确定,具体地讲是指房屋结构平面中,承重墙或梁围成的闭合体。

6.3  地基基础危险性鉴定

6.3.16.3.3  地基基础的检测鉴定是房屋危险性鉴定中的难点,本节根据有关标准规定和长期试验研究成果,确定了其鉴定内容和危险限值。

6.4  砌体结构构件危险性鉴定

6.4.1 本条规定砌体结构构件应进行的必要检验工作。

6.4.2 这些条款具体规定了砌体结构危险限值。

6.5 木结构构件危险性鉴定

6.5.1 本条规定木结构构件应进行的必要检验工作。

6.5.2 这些条款具体规定了木结构危险限值。

斜率ρ值和材质心腐缺陷,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GB50165)确定。

6.6  石结构构件危险性鉴定

6.6.1 本条规定石结构构件应进行的必要检验工作。

6.6.2 这些条款具体规定了石结构构件危险限值。

6.7  生土结构构件危险性鉴定

6.7.1 本条规定生土结构构件应进行的必要检验工作。

6.7.2 这些条款具体规定了生土结构构件危险限值。

6.8  混凝土结构构件危险性鉴定

6.8.1 本条规定混凝土结构构件应进行的必要检验工作。

6.8.2 这些条款具体规定了混凝土结构构件危险限值。

本导则规定了柱墙侧向变形值h/25030mm内容,并规定墙柱倾斜率1%和位移量为h/500

6.9钢结构构件危险性鉴定

6.9.1 本条规定钢结构构件应进行的必要检验工作。

6.9.2 这些条款具体规定了钢结构构件危险限值,梁、板等变形位移值L0/250侧弯矢高L0/600,平面外倾斜值h/500,以上限制参照了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