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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州区区管领导干部任职经济责任及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告知办法

发表日期:2023-02-21 16:00:46 发布机构:靖安乡
索引号 620702062/2023-00029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靖安乡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3-02-21 16:00:46 是否有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提升领导干部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和担当作为意识,规范领导干部履职行为,明确领导干部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及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规范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及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行为,根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甘肃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直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区属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范围领导干部任职时,由组织部门和审计部门以书面形式告知其应履行的经济责任、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及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和出现有关情形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四条 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包括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履行以下经济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本部门单位有关职责;确立本部门单位核心业务的发展规划、发展思路、发展措施;推动本部门单位事业科学发展;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以及地方性规章;

(三)完成区委、区政府及领导部门下达的各类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以及本部门确定的工作目标;

(四)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经济决策制度,部门单位重大经济决策事项合法、程序合规、执行有效;

(五)依法管财理财用财,确保本部门、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

(六)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

(七)严格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进行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

(八)制定并有效执行单位财务管理、业务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

(九)有效履行“三定”方案规定的部门职责、部门核心业务,严格执行机构设置、编制使用有关规定;

(十)加强对下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十一)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遵守廉洁从有关规定;

(十二)履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认真整改审发现的问题;

(十三)履行离任经济事项交接手续;

(十四)其他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事项。

第五条 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包括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履行以下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一)贯彻执行中央生态文明建设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与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

(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三)执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

(四)完成国家和我省确定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

(五)自然资源资产开发的合法性、管理的有序性、使用的有效性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状况等;

(六)严重损毁自然资源资产和重大生态破坏(灾害)、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处置;

(七)干预环境监测、环境统计以及数据弄虚作假案件处理;

(八)对中央及省、市相关督察、审计和专项考核检查、巡河(湖、库)等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

(九)其他应当承担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事项。

第六条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履行以下经济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以及地方性规章;

(三)制定和有效执行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完成区委、区政府及领导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以及企业年度经营目标;

(四)建立并执行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制度,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严格履行投资、融资、担保、捐赠、资金拆借、产权转让、资产处置(购买)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程序,加强企业运营管理、成本控制和风险防范,实施重大项目的研究、决策及建设管理;

(五)确保企业财务收支以及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

(六)健全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严格执行企业财务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和管理所属单位的经营活动;

(七)自觉履行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民生改善等社会责任;

(八)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遵守廉洁从业有关规定;

(九)履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认真整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十)履行离任经济事项交接手续;

(十一)其他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事项。

第七条 出现以下情形时,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包括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承担直接责任。

(一)本人或与他人共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三)未经民主决策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或虽经民主决策程序,但在大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四)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规定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者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由于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五)其他失职、渎职或者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

第八条出现以下情形时,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包括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承担领导责任。

(一)对直接分管或者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以及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三)疏于监管,致使所分管部门和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承担领导责任的情形。

第九条 被告知人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准确把握应履行的经济职责, 自觉依法办事,接受群众监督,主动配合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由甘州区委组织部、甘州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甘州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