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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和土地承包权案例区分

发布机构:大满镇 2026-05-09 16:33:11

某村村民A夫妇死亡,其只有子女二人分别是BCB是本村村民,C是城市居民。A夫妇遗留宅基地房屋一套以及以A为户主登记的家庭承包土地。现BC要求分割宅基地和土地承包权。

答案是:

1、宅基地和土地承包权不是遗产,不能按照法定继承分割。

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权是基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村农民集体所有,使用权都是农村集体。所以不可直接继承,而应以农户身份为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方式包括以下两种:一是农村家庭联产承包;二是其他方式承包。该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由此可见,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其本质特征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其经营权属农户整体权益,不因个别家庭成员死亡发生继承。承包期内,农户成员增减不影响承包关系,承包地亦不因此而增加或减少。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共同权益,仅可由承包户成员继续享有,非户成员不得主张继承。

所以,B属于本村村民,可以继续使用宅基地和享有土地承包权,C不是本村村民,其无法继续享有权利。

2、宅基地上房屋,房屋属于可继承遗产,BC可以依法继承相应份额。A夫妇遗留的宅基地上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作为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3C继承的只是宅基地上的房屋,所以,如果该房屋灭失,C就没有可继承的内容,故,C继承房屋后,一定要谨慎拆除,理论上讲,一旦拆除,宅基地就应由村集体收回,再建,C就没有资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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