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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州区疫情防控工作办公室提醒您:疫情防控期间这些行为涉嫌违法犯罪

发表日期:2021-12-23 16:38:28 发布机构:大满镇
索引号 620702069/2021-00009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大满镇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1-12-23 16:38:28 是否有效

为引导广大群众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全面了解疫情防控中可能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法律后果,推动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依规高效进行,特梳理以下20种情形,请广大居民群众知悉,主动履行疫情防控义务,避免发生违法犯罪的行为。

1.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出入住宅小区、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宾馆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劝导佩戴口罩,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和测量体温,拒不配合身份信息登记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2.经过疫情防控检疫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3.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4.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健康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5.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6.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确诊病人、病原体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7.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所开设辅导班、棋牌室、麻将室,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8.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9.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10.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或者流行的,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11.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居民个人和企业法人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12.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13.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14.对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病人、疑似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15.在疫情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16.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17.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体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8.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9.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从重处罚,具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20.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甘州区疫情防控工作办公室

202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