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法制宣传教育
《甘肃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8月10日修订通过,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