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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州区民政局 甘州区财政局 关于做好2022年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供养、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标准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2-07-19 16:44:09 发布机构:东街办事处
索引号 620702079/2022-00018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东街办事处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2-07-19 16:44:09 是否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市民政局财政《关于做好2022年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标准的通知》(张民发202222号)精神,2022继续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同时提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标准。为确保提标工作按时完成,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一)城市低保。城市低保指导标准提高8%,由年人均7476元(月人均623元)提高到8076元(月人均673元),补助水平由年人均6492元(月人均541元)提高到7008元(月人均584元)。

(二)农村低保。农村低保指导标准提高10%,由年人均4788元(月人均399元)提高到5268元(月人均439元);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年人均补助水平分别由4788元(月人均399元)、4536元(月人均378元)提高到5268元(月人均439元)、5004元(月人均417元),三、四类对象年补助水平保持1080元(月人均90元)、720元(月人均60元)不变。

(三)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由年人均9732元(月人均811元)、6216元(月人均518元)提高到10500元(月人均875元)、6852元(月人均571元)。照料护理标准根据自理能力分档,按照全省四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1670元的9%、18%、27%确定,年标准达到全自理1800元(月人均150元)、半护理3612元(月人均301元)、全护理5412元(月人均451元),比2021年的1680元(月人均140元)、3360元(月人均280元)、4800元(月人均400元)分别提高120元、252元、612元。

(四)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1.资金筹措。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甘州区补助由市、区财政按比例筹集,省财政直管县全额自筹配套。

2.保障标准。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标准提高8%,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月保障标准提高110元,由13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470元;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月标准提高80元,由13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400元。

二、资金保障

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提标所需资金,以及不在提标计划的其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支出,其中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提标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各项资金全部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

三、完成时限

此次提标从20221月1日起执行,6月底前补发到位。

四、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安排。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是省市委、政府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载体,也是兜住兜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之底、有效助推乡村振兴的有力举措。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安排部署,积极协调配合,严格靠实责任,确保提标任务高质量按时完成。

(二)严格制度、动态管理。各乡镇、街道充分利用困难群众动态监测预警系统,结合落实民政部社会救助专项治理行动和全市开展的“三进三问三查,保稳定、促发展、惠民生活动”,全面组织人员开展入户排查,摸清困难群众救助需求底数和各项救助政策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整治责任、政策、工作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按照提标后标准认真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纳入救助范围,确保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对在册保障对象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要视情及时增发、减发或停发保障金,切实做到补助水平有升有降、保障对象有进有出。

严格督查,严肃问责。乡镇、街道要将提标工作与社会救助专项治理工作一体部署、一体推进,认真排查社会救助领域存在的短板和问题。区民政、财政部门适时组织人员定期对提标工作进展情况开展专项督查;严厉查处经办人员和村(居)干部利用职务便利贪污侵占、虚报冒领、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等违法违纪问题;对工作推进不力、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地方,采取通报、督办、约谈、函询等方式督促限期整改。确保提标政策执行不变形、不走样,真正惠及困难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