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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州区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关于开展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1-08-01 09:00:00 发布机构:东街办事处
索引号 620702079/2021-00016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东街办事处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甘州区人社局
生成日期 2021-08-01 09:00:00 是否有效

甘州区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开展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取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集中认证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54号)、省人社厅《关于开展全省人社生物识别认证信息系统建设的通知》(甘人社通〔2018〕507号)、区人社局《关于贯彻落实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风险排查和专项整治工作动员部署会议精神的通知》(甘区人社〔2021〕204关于印发<甘州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甘区人社〔2021〕164精神,现就做好2021年度城乡居民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证对象和时间

1.认证对象: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以2021年7月待遇发放花名册为准)。

2.认证时间:即日起至8月15日。

二、认证方式

1.手机APP人脸识别认证。已在“甘肃省人社生物识别身份认证系统”采集了基础信息和生物特征人脸模板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可通过智能手机在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公众号”或通过最新版甘肃省人社生物识别身份认证宣传彩页下载安装2021年“甘肃人社APP”。安装完成后,按照系统提示输入姓名、身份证号,登录后进行自助认证。

2.现场终端认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携带居民身份证,到待遇领取所属地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通过生物识别一体化终端进行认证。

3.特殊情况人员认证方式。因重病、残疾、瘫痪及高龄等特殊情形,待遇领取人员无法通过上述方式认证的,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乡镇、街道派员上门进行认证,确认生存状态后,在“甘肃省人社生物识别身份认证系统”务必上传相关凭证后,进行强制认证。

4.异地认证。居住在我区、享受外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本人或亲属持原申报待遇所在地提供的“待遇领取人员协助认证表”,到区社保中心进行认证,认证结束后将认证表回寄到原申报待遇地。

三、注意事项

1.各乡镇、街道社保机构经办人员可以通过“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个人发放查询)”获取2021年7月享受待遇人员名册,同时要加强对“甘肃省人社生物识别身份认证系统”信息管理,及时复核待审数据,与享受待遇人员名册进行查询比对,将未采集基础信息和生物特征人脸模板的城乡居民待遇领取人员及时进行采集录入。

2.各乡镇、街道社保机构经办人员应通过“甘肃省人社生物识别身份认证系统”查询统计功能,准确掌握已认证人员数量,对未认证人员及时告知完成认证。

3.各乡镇、街道社保机构务必增强对特殊人群主动服务、上门服务意识,尤其是在今年认证工作中,要加强对80岁以上高龄老人认证频率,务必做到一年认证两次。对照应认证人员名册,逐村(社区)逐人完成认证,积极主动开展工作,确保不走过场、不遗漏一人,压缩未认证人员人数,确保未认证人员清零见底。要对长期未认证待遇暂停人员进一步核实原因,查明情况,主动联系相关人员完成认证。在认证过程中发现人员死亡未及时停发待遇,造成多领冒领养老金的,要及时追缴,确保社保基金不流失。

4.各乡镇、街道社保机构经办人员应在8月15日前,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信息系统,对认证过程中确认死亡的及时待遇终止或待遇暂停、对未认证的及时待遇暂停(务必准确选择系统备选项、在备注栏中详细填写终止或暂停原因)。

5.各乡镇、街道务必在8月15日前将认证结果上报我中心614办公室,报告应包括应认证总人数、已认证人数、死亡人数、未认证人数及花名册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待遇终止或暂停落实情况等内容,报告将作为本年度认证工作完成情况和年底业务考核依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今年根据上级部门要求,继续取消集中认证形式,通过开展生物识别认证方式进行认证。各乡镇、街道要充分认识到开展认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精心组织,统筹安排,要大力推广待遇领取人通过手机APP进行人脸识别认证,引导群众积极参与认证,提高认证效果。同时安装调试好“生物识别一体化终端”设备,确保服务终端设备正常开展工作,方便待遇领取人员就近认证。

(二)严明工作纪律。各乡镇、街道在工作中要突出“严实”标准,要按照今年开展的社保基金风险管理排查和专项整治工作要求,不得徇私舞弊、不得优亲厚友、不得敷衍应付。对因工作失责等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流失行为的经办人员,相关乡镇、街道要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并责令其追回待遇领取人多领取的养老金;情节严重的,报请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严格结果运用。各单位认证工作结束后,及时将认证情况在行政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并留影像)。我中心将在各单位认证工作结束后,对其验证结果进行随机抽查,凡抽查不合格的单位,将责成重新认证,并在年底考核时,扣除相应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