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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州区2021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方案

发表日期:2021-06-23 16:27:12 发布机构:北街办事处
索引号 620702081/2021-00010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北街办事处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1-06-23 16:27:12 是否有效

为扎实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进一步改善农村困难群众基本居住条件,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农业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建设生态宜居美丽家园,结合农民群众对改善居住环境和住房条件的迫切愿望,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通过政策扶持、农户自筹、社会救助等方式,彻底解决农民住房安全质量问题,全面提升农村居住环境,推动我区脱贫攻坚“住房安全有保障”成果巩固拓展

二、工作目标

强化农村住房安全监管,建立村级住房台账,继续实行动态监测,精准核实存量危房完善评议公示制度,推行危房加固改造,集中支持建档立卡户、农村分散特困人员、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等四类重点对象实施危房改造。在2020年我区12个贫困村、693户2282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实现脱贫基础上,接续推进全面脱贫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持续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提升农房建设标准,通过规划建设一批新型生态宜居美丽家园或置换现有闲置安全住房等方式,进一步改善提升农村人居环境。

三、改造程序

(一)改造程序。按照“申、评、核、批”的程序进行,即农户申请、村社评议、乡镇审核、区级审批。各乡镇要全程参与民主评议和入户审核工作,并签字确认。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对提升改造对象的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结果及时在村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与批准改造对象签订改造协议,明确改造方式、改造规模、改造质量标准和改造时限等内容。未经区级审批私自改造房屋的农户,不纳入本年度补助范围。

(二)改造对象认定。2021年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以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优抚对象、原国民党抗战老兵家庭)、“边缘户”“返贫监测户”等新“四类”对象为重点,兼顾一般贫困户。低保户和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由民政部门认定;优抚对象、原国民党抗战老兵家庭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认定;已脱贫户、“边缘户”“返贫监测户”一般贫困户由区农业农村局认定。新“四类”重点户身份类型原则上以2021年3月底前认定为准。

(三)改造方式。农村C级危房改造原则上按照《甘肃省农村抗震房屋新建与加固技术导则(试行)》要求进行加固改造,有自筹资金能力的农户可通过拆除重建方式进行改造。D级危房采取拆除重建方式进行改造。自筹资金不足和不具备投工投料能力的特困户,由乡镇政府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结合《甘州区农村空置房屋和宅基地有偿退出复垦工作实施方案》(甘区政办发〔2018〕151号)《关于推动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实施意见》(区委发〔2021〕1号)精神,统筹整合各类资金的方式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幸福大院,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一拆除重建或置换等方式进行改造。农户根据自身情况通过置换小康楼或现有闲置安全农房的方式解决农户住房安全问题的,必须拆除原有危房。

(四)建设标准。严格执行《甘肃省农村抗震房屋新建与加固技术导则(试行)》《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甘肃省农房建设暨农村建筑工匠丛书(农房建筑材料)》以及当地抗震设防标准,做到建筑面积适当、主要结构安全、基本功能健全。新建房屋要保证符合村镇居民点规划且场地安全,设置上下圈梁构造柱,承重砖墙最小厚度不小于240mm,不得使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采用强度等级均不低于MU10烧结粘土砖等质量合格的建筑材料与成品构件,房屋窗户需使用断桥隔热窗户,禁止使用彩钢屋面作为屋盖。重建住房的建筑面积,原则上1至3人户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方米、2人户不低于30平方米、3人户不低于40平方米;4人及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不低于13平方米。

(五)档案制作标准。各乡镇要严格落实农村危房改造村户资料齐全措施,根据住房动态监测结果,以行政村为单位,适时完善更新村级住房台账。对新增危房并纳入改造对象的农户,要严格按照《甘州区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分户档案》(范本)要求,建立农村危房改造分户档案,竣工验收后及时将竣工验收报告发放到户,对四类重点对象改造户及时填写发放住房安全达标认定书,确保档案客观、真实、准确、完整。

(六)补助标准。对验收合格的改造对象实行差异化补助政策,其中已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边缘户”“返贫监测户”每户补助4万元(由区财政补助3万元,对口帮扶单位、部门补助1万);分散供养特困户、低保户每户补助3万元;一般贫困户每户补助2万元补助资金由区财政统筹解决,所有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直接补助到户。2021年同步做好新“四类”重点对象以外的一般贫困户危房改造工作,对“有财政供养人员、购买商品房、有消费性汽车、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主”的“四类人员”做甄别处理,原则上不得将其纳入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范围,但确为他人借农户之名登记购买商品房、消费性汽车等情形的,要予以核实登记,并将农户按程序纳入危房改造范围。严格落实“六个不补”(严重超过规定建筑面积的不补、借贷资金超过5万元的不补、工期超期6个月的不补、房屋质量不达标的不补、原有危房不拆除仍居住的不补、不符合村镇居民点规划不补),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农户坚决不予补助。对2015年滨河新区养老示范基地统筹的农村分散供养特困户,原则上动员引导搬入养老中心或敬老院,不再享受2021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但对不愿入住养老中心或敬老院集中供养、自行改造房屋的分散供养特困危房改造户,由民政、财政等部门按照2018年区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纪要第十二条规定执行;对已享受历年危房改造政策、《甘州区农村空置房屋和宅基地有偿退出复垦工作实施方案》(甘区政办发〔2018〕151号)和《关于推动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实施意见》(区委发〔2021〕1号)政策的,不得重复享受2021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四、实施步骤

(一)核查确认阶段(4月20日—5月1日)。各乡镇要建立健全房屋动态监测工作机制,加强住房安全巡查和动态管理,不定期开展危房安全巡查,及时发现新出现农村危房。重点监测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边缘户”“返贫监测户”等新四类重点对象住房高度关注返乡定居贫困户住房安全状况。要按照新出现危房安全巡查情况,认真填报《2021年甘州区乡镇C、D级住房安全排查花名册》,于每月20日前报区住建局,区住建局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专业鉴定机构,依据《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对照《2021年甘州区乡镇C、D级住房安全排查花名册》,会同乡镇和村委会逐户进行认(鉴)定,出具认(鉴)定报告。

(二)审核审批阶段(5月2日-5月25日)。各乡镇根据每月动态监测农村新增危房的情况,及时组织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公示,将确定危房改造农户花名册及改造方案按时限要求报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对审核确定的危房改造对象,按照“一户一档”要求建立农村危房改造档案。

(三)组织实施阶段(5月26日—8月15日)。经区住建局审批同意后,各乡镇要采取全方位、全过程监测,及时反映改造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竣工验收、资金拨付和档案台账建立等情况,于8月15日前全面完成改造。区住建局要不定期组织技术人员对农户进行建房指导,及时答复农户建房政策等相关事宜。

(四)竣工验收阶段(8月16日—8月30日)。各乡镇要在8月20日前对改造房屋进行自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报区住建局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按程序发放改造补助资金。

五、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靠实工作责任。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主要负责人亲自安排部署,明确专人负责,认真执行中央和省市关于农房改造的相关政策要求,切实加强全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确保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各乡镇和住建、农业农村等部门要按时完成全区农村新增危房核查,明确改造对象,建立档案信息,健全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档案信息数据库。各乡镇要与承建施工、工程监理的企业或建筑工匠、改造户分别签订建房协议或改造协议,明确改造任务、质量、安全、进度及竣工时限,确保建房安全质量和进度。区住建局要切实加强改造房屋的质量安全监管,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加强现场指导,按期高质量完成改造任务。

(二)加强宣传,提升公众认知。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农村危房改造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法律政策,努力营造政府主导、社会支持、住户参与、各行业相互配合的良好氛围,提高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同时,要采取现场参观、视频宣传等多种形式,向农村住户宣传已改造完成的房屋样貌和改造补助政策,充分调动广大农村居民对农村危房改造的积极性,引导农村居民合理表达利益诉求,正确理解并积极支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三)强化监督,严格落实政策。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建立工作绩效考核和问责机制,以年度考核为主、重点督查为参考的方式,对实施方案编制、资金管理、建设进度、工程质量、竣工率等工作进行考核。区住建局要不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房屋质量安全检查,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立即停工,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坚持透明公正、程序严谨、管理严格的要求,对优亲厚友、瞒报虚报,贪污、挤占、挪用、截留改造资金或建房材料以次充好、施工中偷工减料、建房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等导致不能完成当年改造建设任务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