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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州区农业末级渠系水费收缴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2022-10-25 16:54:51 发布机构:安阳乡
索引号 620702060/2022-00165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安阳乡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2-10-25 16:54:51 是否有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农业末级渠系供水与水费计收工作,杜绝水费计收中的乱加价、乱收费现象,切实减轻农民用水户不合理负担,促进农业节水和农村水利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甘肃省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辖区内的末级渠系供水价格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末级渠系是指群众管水组织(包括农民用水户协会、村社组织、承包租赁者等)管理的灌区斗渠及以下的供水渠道和设施(包括斗农毛渠、机电井、管灌、滴灌等田间工程)。末级渠系水费是用于末级渠系维修及管理成本所发生的费用。

第四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末级渠系水费收缴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各水管单位负责末级渠系水费核算和监管工作,群众管水组织具体负责所属管理区域内末级渠系水费收缴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末级渠系水价核定

第五条 末级渠系水价的核定体现“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促进节约用水,杜绝各种乱加价、乱收费和搭车收费行为,最大限度减轻农民负担,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

第六条 末级渠系水价在控制人员、约束成本、清理取消农业用水中不合理收费或搭车收费的基础上,按照补偿末级渠系运行管理费和维护费用的原则核定。

第七条 末级渠系水费由群众管水组织因供用水管理事务而开支的劳动补贴、管理费用以及末级渠系维修养护费用构成。

第八条 根据甘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州区农业用水价格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区政办发〔2016〕180号)精神,从2021年起继续实行统一定价,地表水以斗口水量计收,地下水以井口水量计收,按0.02元/立方米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  末级渠系水费计收

第九条 水利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要严格取用水计量,规范计量设施安装运行,积极推行在线监控。未安装计量设施或擅自拆卸、破坏计量设施的,除按相关法规查处外,根据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末级渠系水费。

第十条 水管单位要科学制定配水计划,做到按计划供水。群众管水组织要根据水管单位下达的配水计划,有序组织灌溉用水。未安装在线监测设施的计费计量点,水管单位与群众管水组织之间要建立健全供用水签字制度,每轮灌水结束后,供用水双方及时核算水量,以双方签字确认的供水台账和水量结算单为依据,核算末级渠系水费;已安装在线监测设施的计费计量点,以监测数据为依据,核算末级渠系水费。

第十一条 群众管水组织计收末级渠系水费应当以合作社或用水协会小组为单位核算末级渠系水费,编制用水户收费明细表,交水管单位备案。

第十二条 群众管水组织要加强末级渠系水费的收缴工作,保证末级渠系水费及时足额收取。各用水户必须按时交纳末级渠系水费,不得拖欠。对逾期不缴纳末级渠系水费的,可自拖欠之日起加收应缴纳费额2‰的滞纳金。

第十三条 群众管水组织收取的末级渠系水费应及时上缴专户储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截留、挪用;

(二)隐瞒收入或账外设账、私自转存;

(三)在末级渠系水价以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费用或搭车收费。

第十四条 群众管水组织在收取末级渠系水费时,要向用水户开具收费收据。

第四章  末级渠系水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群众管水组织收取的末级渠系水费交由灌区协会代管,收缴的水费统一存入灌区协会账户,灌区协会按村或用水协会分设明细账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末级渠系水费要全额用于末级渠系的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运行管理费用不得超过30%。灌区协会或者水管单位要指导群众管水组织制定具体的末级渠系水费使用管理制度,约束和控制支出范围。水管单位、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对末级渠系水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末级渠系水费的使用实行先收后支的办法,支出实行报账制,具体如下: 

(一)年初,群众管水组织依据账户金额,严格按照“一事一议”程序,由用水户集体商议,民主决定资金使用预算计划,书面提交给灌区协会,对预算计划明细、用途和议事程序审查批复后列支。

(二)未交清骨干工程及地下水水费的不得列支末级渠系水费。

第十八条 灌区协会要按照审核后的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拨付末级渠系水费,并监督群众管水组织根据审批计划严格使用资金,完成计划任务。

第十九条 灌区协会和群众管水组织必须建立专用账簿,详细记录末级渠系水费的收支情况,严格执行财务管理有关制度。

第二十条 各群众管水组织收取的末级渠系水费当年开支不完的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二十一条 在每年用水结束后,群众管水组织要以行政村为单位,在村务公开栏或醒目位置,公开计费面积、计费水量、水价标准和水费数额,公开监督受理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相关部门的稽查。

第二十二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对灌区末级渠系管理进行指导,保证各级用水户享有公平、公正的用水权利。同时,对末级渠系水费的计收、上缴、使用、管理、票据管理等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区纪检监察、发改、审计、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对末级渠系水费收缴、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