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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科技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促进全区科技进步的政策和措施。
2、
组织落实全区科技进步和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实施;组织制订全区科技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
研究并协调解决本区科技发展以及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全区科技发展的重大布局和优先领域,优化科技资源的配置;组织或参与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跨部门、多学科的综合性科技项目的论证与决策。
4、
协调组织科技合作交流、技术引进转化及推广工作,负责市、区院地科技合作资金的争取和科技合作项目的管理工作。负责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5、
研究拟订科技体制改革方案及措施;推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科技创新体制和机制。
6、
参与研究科技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提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积极性、营造科技人才成长良好环境的措施。
7、
负责协调全区科技三项费用和科学事业费的合理配置与管理,协同有关部门综合运用财政、信贷、税收等经济手段,加强对科技工作的宏观调控。
8、
落实有关技术市场的政策和办法,负责管理技术市场和技术凳法的实施监督与检查,认定技术合同,调解合同争议。协办专利和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
9、
组织管理全区科技成果的登记、鉴定、评审和保密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工作,指导科技成果转化;指导各类科技园区的建设;负责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工作。
10、协助有部门开展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组织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工作;组织并承担重大技术攻关、技术推广、技术改造项目的调查研究、论证、评估及实施;统筹协调有关科普工作任务,推动农村、企业和社会科技进步。
11、管理全区科技信息、科技统计工作,指导科技第三产业发展和全区民办科技工作。
12、协助组织全区科技管理和技术干部的培训工作。
13、指导和协调全区各乡镇、各部门、各行业的科技咨询、评估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负责科技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14、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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