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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州区民政局
一、机构概述:
甘州区民政局科级建制,设置办公室、基层政权股、地名行政区划办公室、优抚股、救灾救济低保股、社会事务管理股、财务股七个职能股室。民政部门作为区政府管理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承担着“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百姓解愁”的任务,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起着维护社会“稳定器”的作用,工作的任务大小主要有20多项,具有多无性、群众性和社会性。
二、工作职责:
1、社会保障。负责《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宣传贯彻,政策咨询工作;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动态管理,保障人员、范围、标准的审核发放。
2、救灾救济。负责社会救灾救济工作,灾民生活的安排,救灾款的使用管理;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管理、发放;积极组织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
3、优抚安置。负责西路军红军、烈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抚恤祖;老复员军人生活定救;现役军人俦金社会统筹兑现;退伍士兵安置、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推荐使用;军队离退休干部职工的接收管理。负责全区双拥共建工作。
4、基层政权建设。负责行政区划管理,地名命名、更名工作。 指导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负责《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和村民自治建设工作。
5、行政事务管理。负责与毗邻省县的勘界工作,界线的测绘、栽桩、成果资料汇总,维护边界地区的安定团结。负责殡葬事业的改革管理,加强殡葬《条例》、《办法》的宣传,大力推行移风易俗,依法治葬工作。负责《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宣传、政策解释工作,乡(镇)婚姻登记人员的培训,违法婚姻的查处。负责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批登记管理工作,清理整顿,年检审核工作,了解掌握社团的动态和其重大活动,引导社团组织服务地方经济建设。负责《收着法》的政策咨询,收养条件的审查、发证工作。负责城区流浪乞讨人的收容遣送工作。
6、社会福利事业。大力推进和发展社会福利事业。负责《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的政策宣传,指导农村敬老院规划建设管理,督促落实五保供养标准。负责落实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社会福利企业的申报审批,年检整顿工作,落实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研究制定福利彩票发行销售规划,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三、下属机构:
1、甘州区军事供应站,地址:火车站西侧。联系电话:8431816。
2、甘州区殡仪馆,地址:312 国道2748 公里(向南300 米)。 联系电话:8222044。
3、甘州区殡葬管理所,地址:北环路甘州区师专对面。联系电话:8215047。
四、工作要点:
一是认真宣传贯彻《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通过做好基层政权建设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促进城乡经济的发展,推进基层民主生活的制度化,大力推进和发展城区社区建设;二是通过发展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事业,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事业;三是通过做好优抚安置工作,加强军政军民团结,促进国防建设现代化;四是通过管理社会行政事务,调整人际关系,缓解社会矛盾,加强社会团体管理,推进社会行政事务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五是通过做好地名行政区划工作,调处边界争议,促进安定团结,为经济建设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五、办事程序
民政工作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廉洁、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规范办事程序,接受群众监督,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制度。
1、救灾救济。按照“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与扶持”,对发生的灾害坚持“迅速查灾、快速报灾、急速救灾”,对发生的灾害坚持“迅速查灾、快速报灾、急速救灾”的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分配核拨救灾款物,确保灾区群众生活、生产不出问题。
2、最低生活保障。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0元/人.月;农村500元/人.年。坚持本人申请,集体讨论,社会公布,民政把关审批,动态管理动作, 核准生活标准,给予差额保障。
3、五保供养。坚持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相结合,对符合五保供养的孤寡老人落实供养费用。
4、退伍安置。城镇退伍士兵按照接收、登记、审档程序,制定安置计划,坚持“二公开、一监督”给予妥善安置工作。坚持自谋职业与自主把业,包干安置,供需见面等多种途径安置。转业志愿兵原则回户口所在地安置。农村退伍士兵原则加农村安置,并积极推荐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
5、优待抚恤。西路军老红红军、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抚恤、生活按照国家颁布标准执行,老复员军人定期补助标准力求达到国家标准,每年分二次下拨抚恤定补经费到所在乡(镇),领取发放。农村义务后家属优待实行社会统筹,依据本乡(镇)经济发展,优待标准力求达到上年人均纯收入水平,待退伍后一次性兑现。
6、一次性抚恤。机关工作人员残废后,由所在单位写出报告,民政局审定,按政策规定发给亲属一次性抚恤金。
7、评定烈士。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和集体财产、对敌斗争等壮烈牺牲的人员,死者单位整理死者事迹、旁证材料、死因、亲属情况向民政局军写出报告。逐级上报区政府、省民政厅批准、省政府颁布《革命烈士通知书》。
8、伤残证件换发。因病因公伤残军人,退伍后副政委换发地方伤残证,方可享受伤残待遇;换发证件时,就出具本人申请、原伤残证、部队医学鉴定、伤残审批表、地方医院鉴定表、近期照片等由民政局报省民政厅换发证件。
9、社团登记。提交筹备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报告、资金活动场所证明、申请登记举办者证明、活动宗旨方向,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门调查审核批准登记成立。
10、收养登记。提交收养登记申请书、双方身份证、计生委抱养子女批复、夫妻双方单位证明、县以上医院证明,经审查核实后方可登记输《收养证》。
11、婚姻登记。提交原始婚姻状况证明、身份证、双方户口即可办理《夫妻关系证明书》,对跨省婚姻经审查后及时办理有关证明材料。
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
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甘肃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甘肃省军人抚恤
优待条例实施办法、甘肃省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办法、甘肃省社会福利事业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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