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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州区档案局
一、机构概述
甘州区档案局、区档案馆为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履行全区档案行政管理和档案馆档案的利用保管职能。隶属区委。编制9人,现有工作人员6名,其中:局长谭锋、副馆长杨学文、李存芬,干部3名。
二、工作职责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第第二款的规定,区档案局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2、制定全区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3、监督、指导全区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
4、组织、指导全区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八条的规定,区档案馆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1、收集和接收本馆保管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2、对所保存的档案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整理和保管。
3、采取各种形式开发档案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
联系地址:甘州区县府街39号(区政府大院内统一办三号楼)
电话:8212824
三、工作要点
区档案局是人民政府主管档案的工作的职能部门。主管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对全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区档案馆是集中管理全区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本馆范围内各种门类的档案。
四、办事程序
(一)档案的管理
1、按照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规定,对馆藏档案资料进行严格的保护和管理。
2、负责接收区机关保管期限满10年的,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档案。
3、对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提前接收。
(二)档案的利用
1、区档案馆按照《档案法》有关开放档案的规定、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本馆保管的档案,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
2、我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区档案馆已开放的档案(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3、利用区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档案馆经办人员同意。查阅重要档案(包括党内重要文件),查阅人必须持党组织出具的介绍信。
4、查阅档案资料的介绍信,只限一次有效,如需再查,应重新办理查阅手续。
5、利用档案资料应在馆内阅览或复制,不准将案卷带出馆外。如需外借,须办理审批手续。具体审批权限是:区级以止机密档案、资料文件,由区委办公室主任审批;其他档案资料由馆长审批,区委常务会、政府常会议记录只限在档案馆内查阅,不允许外借。
6、借出档案时,要做到当面点清卷内文件页数、详细登记、借阅人签字、借期不超过三天,归还时双方清查,注销借阅手续,如延期利用,应办理续借手续。
7、提供利用档案,应按照规定收取费用。
(1)利用人事类档案收费标准:提供每卷(件)档案收档案保护费一元;要求出具档案复制材料的,提供每卷(件)档案,除收取保护费外,同时收取证明费两
元,服务费三元,复制费五元。
(2)利用经济类收费标准:根据利用效益,收取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费,获得的经济效益在10万元以内,按2%收费;109万元以上的,按1%收费。
8、区档案馆对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及其它不属于国家所有寄存档案的公布和利用,应征得档案所有者同意。
五、相关法律规章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三、《甘肃省档案管理条例》;
四、国家部委关于档案工作的条例、规范、规则、规定、办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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