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序号 | 办理事项 | 办理程序 |
申报材料(条件) | 办理依据 | 承诺时限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
1 |
法律服务所和法律工作者登记、年检注册审核 |
1、设立乡镇法律服务所,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建,或者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由本辖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组建。 2、设立城市街道法律服务所,由街道办事处在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组建。 3、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核意见,地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或不准设立的决定 4、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提交的文件进行初审,并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送地级司法行政机关。 |
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司法部59号令《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
即时办理 |
不收费 |
|
| 续1 | 法律服务所和法律工作者登记、年检注册审核 | 5、申请执业登记,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所提交注所地的县级司法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经其授权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准 6、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证年度注册的材料,由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规定的时间上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注册机关。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年度执业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个人总结;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表现年度考核意见; (三)《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注册机关经审核,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暂缓执业证年度注册: (一)因违反执业纪律或者有关管理规定,正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基层法律服务所查处的; (二)有犯罪嫌疑被立案查处的; (三)采用弄虚作假手段企图骗取通过年度注册的; (四)因患病或者其他原因已连续停止执业六个月的。 对暂缓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应当通知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并暂不发还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暂缓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因素消除后,对于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经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报请注册机关补办执业证年度注册。 |
司法部59号令《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司法部60号令《基层法律工作者办法》 |
即时办理 | 不收费 | |
| 2 |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登记、年检注册审核 | 1、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15日内初查完毕,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2、申请执业登记、年检注册的,由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审查意见,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查决定。 |
|
《司法部41号令《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部40号令《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 |
即时办理 |
不收费 |
|
| 3 | 公证员年检注册审核 |
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持照人年度的政治思想、执业道德、组织纪律和完成业务工作等表现进行全面考核,提出同意或不同意注册的意见,报注册机关审核注册 |
1、持照人应于年底前向公证处提交《公证员年度注册申请表》,由公证处对其年度工作从德、勤、能、绩几个方面进行评议,作出鉴定。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持照人年度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组织纪律和完成业务工作等表现进行全面考核,提出同意或不同意注册的意见,报注册机关审核注册。注册机关对审核不合格的,可依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作出延缓注册的决定。 |
司法部39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注册管理办法》条 |
即时办理 |
不收费
|
|
| 序号 | 办理事项 | 办理程序 |
申报材料(条件) | 办理依据 | 承诺时限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