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办理事项 办理程序 申报材料(条件) 办理依据 承诺时限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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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所和法律工作者登记、年检注册审核 1、设立乡镇法律服务所,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建,或者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由本辖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组建。
2、设立城市街道法律服务所,由街道办事处在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组建。
3、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核意见,地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或不准设立的决定
4、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提交的文件进行初审,并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送地级司法行政机关。
  

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有固定的执业场所和必要的开办资金。 
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组建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申请报告;(二)章程;(三)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和执业资格证明;(四)执业场所使用证明和开办资金证明;(五)核准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建的,须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核意见。

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年度检查,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年度本所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二)上年度本所财务报表;(三)《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四)年度检查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者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其他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三)申请执业登记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三)、(四)项条件。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
  (一)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曾被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开除处分的;(三)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四)具有律师或者公证员资格、并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应当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四)健康状况证明;(五)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司法部59号令《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司法部60号令《基层法律工作者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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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1 法律服务所和法律工作者登记、年检注册审核 5、申请执业登记,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所提交注所地的县级司法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经其授权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准
6、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证年度注册的材料,由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规定的时间上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注册机关。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年度执业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个人总结;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表现年度考核意见;
  (三)《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注册机关经审核,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暂缓执业证年度注册:
  (一)因违反执业纪律或者有关管理规定,正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基层法律服务所查处的;
  (二)有犯罪嫌疑被立案查处的;
  (三)采用弄虚作假手段企图骗取通过年度注册的;
  (四)因患病或者其他原因已连续停止执业六个月的。
  对暂缓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应当通知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并暂不发还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暂缓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因素消除后,对于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经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报请注册机关补办执业证年度注册。
司法部59号令《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司法部60号令《基层法律工作者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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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登记、年检注册审核 1、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15日内初查完毕,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2、申请执业登记、年检注册的,由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审查意见,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查决定。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二)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三)有三名以上的律师。 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必须符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的发起人必须是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律师;发起人必须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在申请之日前三年的执业活动中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二)律师事务所章程;(三)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律师资格证书、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四)资金证明;(五)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
 
律师事务所应当向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以下年检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三)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律师事务所年度财务报表;(四)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的纳税凭证;(五)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应在一个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满后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由所在的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将本人填写的《律师执业证申请登记表》、申请人的律师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报送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办理注册手续,律师除应按规定填写《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审核登记表》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度工作总结;(二)完成业务培训的证明;(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报告;(四)律师协会出具的履行章程规定义务的证明。对于提交材料不合格的,注册机关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材料。

司法部41号令《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部40号令《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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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证员年检注册审核

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持照人年度的政治思想、执业道德、组织纪律和完成业务工作等表现进行全面考核,提出同意或不同意注册的意见,报注册机关审核注册

1、持照人应于年底前向公证处提交《公证员年度注册申请表》,由公证处对其年度工作从德、勤、能、绩几个方面进行评议,作出鉴定。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持照人年度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组织纪律和完成业务工作等表现进行全面考核,提出同意或不同意注册的意见,报注册机关审核注册。注册机关对审核不合格的,可依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作出延缓注册的决定。
2、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延缓注册:
  (一)工作失职,造成错证的;(二)违反职业道德,有损公证员声誉的;(三)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等不清廉行为的;(四)受到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延缓注册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延缓注册期间停止办证。

司法部39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注册管理办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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